保外就醫是暫時監外
執行。一般有兩種情況:①人民法院判決時發現罪犯患有嚴重疾病,不適宜在監獄或其他勞動改造場所內
執行刑罰,直接決定保外就醫;②罪犯在勞動改造場所服刑期間,患有嚴重疾病、短期內有生命危險,或者患嚴重慢性疾病、在勞動改造場所長期治療無效,經勞動改造機關批準,可以保外就醫。保外就醫的罪犯應由罪犯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監督考察。保外就醫期間應計算在刑期之內。如果罪犯病已痊愈刑期未滿,應收監繼續
執行剩余刑期;如果刑期已滿,則按期釋放。 一、保外就醫的條件 根據法律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保外就醫: 1、 身患而嚴重疾病、短期內而死亡危險的; 2、 身體殘疾、生活難以自理的; 3、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會可能的。 罪犯保外就醫的病殘情況,應符合《罪犯保外就醫疾病傷殘范圍》的規定 下列罪犯、根據法律規定不準保外就醫 1、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
執行的罪犯在死刑緩期
執行期間的; 2、罪行嚴重、民憤很大的; 3、服刑期間自傷自殘的。 二、審批程序 1、罪犯如需保外就醫、應由監區討論通過、報法制科審查、初審同意后,進行病殘鑒定。 2、罪犯的疾病鑒定由監獄派人帶領罪犯到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醫院應當根據罪犯的病情組織有關科室醫生成立3人以上鑒定小組、負責出具鑒定文件、并附診斷、輔助診斷等證明文件、在鑒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3、呈報保外就醫之前、監獄應征求罪犯家屬所在地公安機關意見、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回復。對罪犯的保外就醫必須有擔保人。 4、監獄接到罪犯被批準保外決定后(監獄審查后報省局批準)應及時通知擔保人、擔保人應向監獄交納保證金后辦理出監手續。
關于保外就醫的期限: 依據罪犯病情,可以一次批準決定保外就醫時間半年至一年。期滿前,監獄、勞改隊、少管所應當派干警實地考察或者發函調查。保外就醫罪犯病情基本好轉的,由監獄、勞改隊、少管所收監
執行;經縣級以上醫院證明尚未好轉的,由監獄、勞改隊、少管所提出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勞改局批準,辦理延長保外就醫期限手續,每次可以延長半年至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