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懷孕期因無崗位可以辭退嗎?1、懷孕期間單位不可以辭退員工。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九條: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
合同。《3、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四條: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
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
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但是,女職工要求終止勞動(聘用)
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除外。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一條: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見《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中第五、六、七條規定)的勞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二、我國相關法律做出如下規定:(一)、《勞動
合同法》規定;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
合同:(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
醫療期內的;(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二)、《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1、第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
合同。2、第六條 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
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3、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4、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綜上所述,任何單位不得以女職工懷孕為理由解除勞動
合同,女職工要求終止勞動
合同的除外,孕期女職工不能從事原工作,用人單位應當根據
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為其重新安排工作,并應減輕孕期女職工勞動強度,孕期女職工勞動時間進行產前檢查,其時間應當計入勞動時間,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孕期女職工勞動時間,勞動時間內應當安排休息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