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
管轄后還能提起異議么?移送
管轄后不能提起異議,如果當事人對
管轄權有異議,應當在
管轄權移送之前向司法機關作出說明,并申請重新認定,司法機關應當作為明確認定,如果仍然決定移送
管轄權的,則當事人需要遵守司法機關作出的決議。人民法院會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進行審查。如果異議成立,裁定將案件移送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如果異議不成立,法院會裁定駁回。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如下:第一百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
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未提出
管轄異議,并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
管轄權,但違反級別
管轄和專屬
管轄規定的除外。二、
管轄權移送的相關情況1、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本院
管轄的,應當移送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于本院
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
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2、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
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
管轄。3、民法院之間因
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報請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
管轄。4、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
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確有必要將本院
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報請其上級人民法院批準。5、下級人民法院對它所
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審理。在司法實踐中,對認定
管轄權移送不符合法律適用規定的,或者對
管轄權移送有其它意見和建議的,可以在
管轄權移送之前作出說明或者申請行政復議,但司法機關作出
管轄權移送的決定之后,被告應當遵守司法機關作出的決議,并
執行相關條款。現實生活當中
管轄權問題,很多情況之下的話,都會導致一些判決在程序當中違法,所以在此之前必須做出明確的說明,否則的話,如果事后關于一線
管轄都已經做出了相當的認定,當事人還是不滿意的話,是不能夠提出一定的異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