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的員工不來上班可以辭退嗎?勞動者懷孕的,用人單位辭退其實違法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其賠償金。 次數較多或者時間較長,可以。法律雖然對女職工懷孕期間用人單位解除勞動
合同作了限制,但是對懷孕女工嚴重違法違規,具有《勞動
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情形的,依然可以解除
合同。懷孕女工開具假病假條,屬于嚴重違規行為,缺勤天數通常作曠工處理,達到一定天數,可以根據《勞動
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解除
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
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
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
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
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
合同或者勞動
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
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雖然我國的相關法律規定了用人單位在員工懷孕期間不得隨意開除員工,但是員工不能因為以懷孕為理由長期進行曠工早退和遲到,如果這些違反公司相關規定的行為過多的話,用人單位可以直接對其進行開除。并且不需要對員工進行支付相關的勞動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