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押
房產證加老婆名字是否可行如果
房產有貸款,如果想要加配偶的名字,那就必須征得抵押權人(一般為銀行或公積金中心擔保公司)的同意方可加名字,而一般抵押權人是不會同意的,所以實務操作中是還清貸款后方可加名字。夫妻雙方本人帶好身份證、結婚證、
房產證和土地證(均需原件)至行政服務中心房管窗口辦理即可,如果是鄉鎮
房產至各鄉鎮房管所辦理就可以了,所需全部費用:住宅加名字的費用是100元(配圖費20元 登記費80元),非住宅加名字的費用是570元(配圖費20元 登記費550元)。當然,還有去掉配偶名字的情況,夫妻婚姻存續期間可以添加對方為房屋產權共有人,在婚姻發生變化(如
離婚)產生
離婚析產時,可以將
房產變更到其中一人名下,需繳納住宅登記費80元每套,配圖費20元每套。如果有貸款,必須先還清貸款才可添加名字,如果沒有貸款,購房者首先和開發商協商變更
合同,開發商同意的情況下,買受人與開發商共同向市
房產管理處住宅產業科申請變更
合同備案手續,將配偶或直系親屬名字添加到買賣
合同上,然后憑新的買賣
合同、發票、稅票等材料至相關部門辦理
房產證即可。商品房買賣
合同備案、銀行抵押按揭期間,如果想要增加或者減少名字,實際是增加或者減少
合同的當事人,實際是變更
合同的主體,必須經過原有各方當事人的同意。所以,通常買賣
合同備案后、以及產權證辦出前,或者按揭貸款付清前,除非對方同意,否則不能辦理名字的變更。
房產證的名字的加入需要自己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直接的權利抵押,但是由于自己對于抵押權缺乏正確認識就會導致自己的問題解決存在不少的糾紛,當事人自己的,同時也有在具體部門的解決上存在信息的不對稱,但是更多的還是需要自己努力的獲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