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自由是婚姻法的一項基本原則,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隨著社會的發展,干涉婚姻自由的情況逐漸變少。但是在實際生活中還會經常遇到干涉婚姻自由的情況。那么干涉婚姻自由的情形包括什么呢?具體情況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干涉婚姻自由的情形包括什么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當事人有依法締結婚姻關系的自由。當事人是否結婚,與誰結婚,是其本人的權利,任何人無權干涉。自愿是實現婚姻自由的前提,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是婚姻以互愛為基礎的必要條件。
干涉婚姻自由有下列幾種情形:
(一)包辦婚姻,是指第三者違反婚姻自由的原則,包辦強迫他人婚姻的違法行為;
(二)買賣婚姻,是指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財物為目的,包辦強迫他人婚姻的違法行為;
(三)子女干涉父母再婚的行為;
(四)干涉寡婦再婚的行為;
(五)干涉男方到女家落戶結婚的行為;
(六)干涉非近親屬結婚的行為;
(七)干涉或強迫他人
離婚的行為;
(八)干涉老年人再婚的行為;
(九)干涉他人復婚的行為等等。
二、干涉婚姻自由有何法律后果?
(一)干涉婚姻自由有何法律后果呢?上文說到包辦婚姻、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婿姻自由的行為,都是第三者侵犯當事人婚姻自主權的違法行為。
(二)有關部門和人民法院對這些行為都應分別情況,依法處理,以切實保護 受害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婚姻當事人的婚姻自由。
(三)對婚姻關系的處理,根據《婚姻法》第十一條規定,凡第三人包辦、買賣或婚姻當事人一方脅迫登記結婚的,受脅迫一方可以在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四)被婚姻 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對于財產的處理,凡是因包辦婚姻、買賣婚姻的當事人在
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在撤銷婚姻時,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我國民法通則第103條規定:“公民享有 婚姻自主權,禁止買賣、包辦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因此,婚姻的自由是受法律所保護的。結婚自由是人的一項基本權利,應當是雙方當事人自覺自愿的事情,沒有誰有權利干涉。
婚姻的自由具體包括了結婚自由與
離婚自由,而不管是哪方面的自由,他人都是不能進行干涉的,更加不能通過暴力行為來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否則的話就有可能構成刑事犯罪。而現實中常見的一些干涉婚姻自由的情形,我們已經在上文中作出了講解,希望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