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前財產(chǎn)
保全可凍結哪些財產(chǎn)《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規(guī)定:“財產(chǎn)
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所謂限于請求的范圍,是指被
保全的財物的價額,應在利害關系人的權利請求或者訴訟當事人提出的訴訟請求的財產(chǎn)范圍之內(nèi),不應超過權利請求或訴訟請求的標的物的價額,二者在數(shù)額上應大致相等。限于請求的范圍,也可以是利害關系人或訴訟當事對某項具體財物提出的
保全申請,或者是訴訟當事人之間發(fā)生爭議的標的物,或者與本案的標的物有牽連的物品。訴訟
保全的范圍,在現(xiàn)實生活中尤為重要,如果申請人申請
保全的范圍超出請求的范圍或者
保全的財物與本案無關,那么,申請人應該承擔由此而造成的財產(chǎn)損失,承擔有關賠償責任,賠償?shù)姆秶鷳c造成的損失的范圍相一致。(一)財產(chǎn)
保全的種類我國《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財產(chǎn)
保全以時間為標準可以分為訴前財產(chǎn)
保全和訴中財產(chǎn)
保全。1、訴前財產(chǎn)
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訴訟前根據(jù)利害關系人的申請,對有關的財產(chǎn)或爭議的標的物采取強制保護措施的訴訟保障活動。其適用應當符合一定的條件,即利害關系人與他人之間爭議的法律關系所涉及的財產(chǎn)處于情況緊急的狀態(tài)下,不立即采取財產(chǎn)
保全措施將有可能使利害關系的合法權益遭受不可彌補的現(xiàn)實危險。其程序條件是,利害關系人向財產(chǎn)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人民法院將駁回其申請。2、訴中財產(chǎn)
保全,是指在訴訟過程中,為了保證人民法院的裁判能順利實施,保證將來作出的裁判能夠得到有效的
執(zhí)行,根據(jù)當事人的申請,或在必要時依職權決定對有關財產(chǎn)采取保護措施的訴訟保障活動。其適用也應當符合一定的條件,即存在各種主、客觀因素可能使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難以或不能實現(xiàn)的情況下。其程序條件是,當事人向受訴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或由人民法院依職權決定進行財產(chǎn)
保全,人民法院接受申請時,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3、訴前財產(chǎn)
保全與訴中財產(chǎn)
保全的區(qū)別。第一,提起的主體不同。訴前財產(chǎn)
保全,只能由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利害關系人,不僅包括對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發(fā)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也包括對民事權利負有保護責任的人。訴訟中的財產(chǎn)
保全,一是由當事人申請,一是由人民法院依職權采取。當事人申請,一般是由向人民法院
起訴的原告一方提起,但也不能排除被告一方提出財產(chǎn)
保全的申請。在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財產(chǎn)
保全措施。訴前財產(chǎn)
保全則不是由人民法院主動采取財產(chǎn)
保全措施。第二,提起的原因不同。訴前財產(chǎn)
保全發(fā)生的原因,是因情況緊急,利害關系人來不及
起訴,不立即申請財產(chǎn)
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訴訟中財產(chǎn)
保全,則是因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判決不能
執(zhí)行或難以
執(zhí)行的情況。第三,提供擔保不同。訴前財產(chǎn)
保全,《民事訴訟法》第93條第1款規(guī)定,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訴訟中的財產(chǎn)
保全,《民事訴訟法》第92條第2款規(guī)定的是“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第四,裁定的時間不同。訴前財產(chǎn)
保全,人民法院必須在接受申請48小時內(nèi)作出裁定。訴訟中的財產(chǎn)
保全,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48小時內(nèi)作出裁定,對情況不緊急的,則可以適當延長作出裁定的時間。第五,
保全措施的解除不同。訴前財產(chǎn)
保全,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
保全措施后15日內(nèi)不
起訴的,人民法院應解除財產(chǎn)
保全。訴訟中財產(chǎn)
保全的解除,則是以被申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為條件,即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chǎn)
保全。(二)財產(chǎn)
保全的措施根據(jù)《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財產(chǎn)
保全措施有查封、扣押、凍結和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凍結財產(chǎn)后,應當立即通知被凍結財產(chǎn)的人。財產(chǎn)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復查封、凍結。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申請人的財產(chǎn),應當妥善保管,如果交當事人或有關單位保管的,當事人、有關單位應妥善保管,原則上任何人都不得使用、處分,但被查封、扣押物是不動產(chǎn)或特定動產(chǎn)(如車輛),若由當事人保管的,其仍然可以使用,但不得處分。
保全的對象是抵押物、留置物的,法院在采取
保全措施后,抵押人、留置權人仍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被查封、扣押物是季節(jié)性商品,鮮活、易腐爛以及其他不易長期保存的物品,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當事人及時處理,由人民法院保存價款,必要時,可以由人民法院予以變賣,保存價款。對于當事人從事正常經(jīng)營活動必須的財物,如需要采取
保全措施,應盡可能采取查封、扣押、凍結以外的措施,如扣押權利證書、限制使用、禁止處分等。法院對不動產(chǎn)或特定動產(chǎn)進行
保全可以采取扣押有關財產(chǎn)權證照,并通知有關產(chǎn)權登記部門不予辦理該項財產(chǎn)的轉移手續(xù)的
保全措施,若由當事人負責保管的,其仍然可以以使用,但不得處分,若必要時,也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該項財產(chǎn)。綜上所述,訴前財產(chǎn)
保全可凍結請求范圍的財產(chǎn)或者是和本案有關系的財物。法院在采取
保全措施的時候會按照法律規(guī)定進行,是會嚴格遵守法定程序的,對于濫用職權的情況是會受到法律處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