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仲裁
管轄法院怎么確定 1、什么是勞動爭議訴訟
勞動爭議訴訟是指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機構的裁決不服,持勞動爭議裁決書依法向人民法院進行訴訟,要求保護其合法權益的一種勞動爭議處理方式。這種訴訟形式是解決勞動爭議的最后一個程序,也是對勞動爭議的最終處理。勞動爭議訴訟制度首先要解決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范圍和各級人民法院之間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分工和權限問題,即人民法院對勞動爭議案件的主管和
管轄問題。勞動爭議的受案范圍也稱勞動爭議的主管制度,是指確定人民法院與其它機構處理勞動爭議的分工和權限,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范圍,即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哪些勞動爭議案件。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國家授權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每一個仲裁委員會都有一定的
管轄范圍,即負責
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勞動爭議由勞動
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委員會
管轄。通常用人單位所在地和勞動
合同履行地是重合的,因此勞動
合同履行地也是用人單位所在地。而現代社會,工商業繁榮,異地經營更是家常便飯,用人單位到了異地辦廠的時候,出于節省用工成本的考慮,通常會使用當地勞動力,因此很可能用人單位所在地是一處,而勞動
合同履行地又是一處,而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
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
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委員會
管轄,體現了便民原則。因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相比,往往更具有訴訟的經濟實力,由勞動
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委員會
管轄,免去了勞動者奔波兩地而付出的時間精力及金錢的成本。
2、勞動爭議仲裁
管轄法院
關于法院
管轄權異議的勞動爭議,勞動爭議的處理采用仲裁前置的處理程序,對仲裁結果不滿意的,一方可以依法到法院
起訴。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1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
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勞動爭議由勞動
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
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
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管轄。”此條規定了勞動爭議仲裁的勞動
合同履行地優先
管轄原則。
但是,對于仲裁的結果,勞動爭議雙方的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法院提
起訴訟。這種訴訟會有三種情形,一是員工
起訴,二是企業
起訴,三是雙方都
起訴。若員工
起訴,那么員工一般是在勞動
合同履行地
起訴,這樣就不會出現仲裁
管轄地與法院
管轄地不一致的情形;若企業
起訴,那么就有可能出現
起訴地與仲裁地不一致的情形;若雙方都
起訴,那么從便于勞動者的角度出發,應當由勞動
合同履行地的法院
管轄。
如果勞動
合同履行地與用人單位所在地不一致,仲裁是由勞動者在
合同履行地提出的,
起訴是由企業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提出的。需要解決的問題是,沒有在用人單位所在地進行仲裁,可否直接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提出訴訟。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規定:“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
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
管轄。勞動
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
管轄。”即勞動
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法院對勞動爭議都有
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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