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殺人辨認筆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嗎
刑事案件殺人辨認筆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嗎?辯認筆錄的證據是屬于鑒定意見類的證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二、辨認程序根據公安部《規定》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的有關規定,辨認應當遵循下列程序:1、人民檢察院在自偵案件偵查過程中,需要辨認犯罪嫌疑人的,應當經檢察長批準。2、辨認應當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主持辨認的偵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在辨認前,應當向辨認人詳細詢問被辨認對象的具體特征,尤其是要避免辨認人見到被辨認對象,并應當告知辨認人有意做虛假辨認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3、多個辨認人對同一辨認對象進行辨認時,應當由每位辨認人單獨進行辨認。必要時,可以有見證人在場。4、辨認時,應當將辨認對象混雜在其他人員或物品中,不得給辨認人以任何暗示。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在辨認犯罪嫌疑人時,被辨認的人數不得少于7人;辨認照片時,不得少于10人的照片;辨認物品時,混雜的同類物品不得少于5件;對場所、尸體等特定辨認對象進行辨認,或者辨認人能夠準確描述物品獨有特征的,陪襯物不受數量的限制。人民檢察院自偵的案件,辨認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時,被辨認的人數為5—10人,照片為5~10張;辨認物品時,同類物品不得少于5件,照片不得少于5張。5、對犯罪嫌疑人的辨認,辨認人不愿公開進行的,可以在不暴露辨認人的情況下進行,偵查人員應當為其保密。在故意殺人案件當中,需要有犯罪嫌疑人或受害者家屬對現場或尸體進行辨認的話,在辨認的這個過程當中,工作人員都應該對辨認的過程,辨認的結果做筆錄的。包括我國的法律制度上,對辨認的程序和要求也有非常嚴格的規定,定罪證據總不可能只有辨認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