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重婚的特點主要是什么?1、主體是有配偶的男女2、欠缺法定的要件3、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其中狹義的事實婚姻還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這一特點。二、結婚登記的條件1、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我國婚姻法第四條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這一規定是婚姻自由原則的具體化,是結婚的必備的、首要條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這六個字,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首先,結婚必須雙方自愿,而不是一廂情愿,不許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其次,是本人自愿,而不是依他人的意愿為轉移,不許父母等第三者加以包辦;再次,是完全自愿,而不是勉強同意,這就排除了一方或雙方半自愿半包辦的情況。“不許任何一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這是對“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的補充和強調。前面的規定是從正面的肯定,后面的規定是從反面加以限制。2、必須達到法定婚齡。我國婚姻法第五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以鼓勵。”法定婚齡是指法律上規定的男女結婚的最低年齡。雙方或一方低于法定婚齡,不得結婚;達到或者高于法定婚齡后才允許結婚。這樣規定是有充分科學根據的,是完全符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它的基本精神是限制早婚,鼓勵晚婚、晚育。3、必須符合一夫一妻制。婚姻法在“結婚”一章中并未對一夫一妻制作專門規定,但在總則一章中已明確規定實行一夫一妻,禁止。因此在審查結婚申請時,必須嚴格掌握這個條件,認真核實。申請結婚必須是未婚者或者喪偶、
離婚的人,避免發生重婚。現在的重婚案件當中很少有兩本或兩本以上結婚證的,所以,大多數的重婚行為都屬于事實重婚,這種事實重婚跟事實婚姻的區別就在于,一般的事實婚姻是男女雙方均無配偶,雙方或其中一方既然已經有配偶了,就不能再跟其他人有什么不正當的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