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侵占罪與挪用資金罪的異同有哪些?1、定義不同職務侵占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挪用資金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2、構成要件不同(1)、客體要件。職務侵占罪的犯罪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產所有權。挪用資金罪侵害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資金的使用收益權。(2)、客觀方面。職務侵占罪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占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挪用資金罪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3、是主觀目的不同,職務侵占的主觀目的是為了非法占有,挪用資金主觀上是為了非法占用;二是犯罪對象不同,職務侵占罪的犯罪對象是本單位財物,包括資金及物,而挪用資金罪的犯罪對象只限于本單位資金;是犯罪的客體不盡相同,挪用資金罪侵犯的是本單位資金的占有權,使用權和收益權,間接侵犯了所有權,職務侵占罪直接侵犯了本單位財物的所有權4、二者相同之處挪用資金罪和職務侵占罪它們兩者雖然都是侵犯了公司、企業或者單位的一些利益,將單位財物占為己有或者給他人使用。二、
量刑不一樣1、職務侵占罪,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挪用資金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5)第二百七十二條、【挪用資金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七十一條、【職務侵占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綜上所述,單位職工利用職務便利挪用單位資金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不能歸還,或者雖然沒有超過3個月數額較大的,挪用資金進行營利活動或者非法活動的,應當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應當判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職務侵占罪數額較大應當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巨大的,應當判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