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財產分割法律依據是什么?
夫妻
離婚財產分割的法律依據是《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
具體內容是:《婚姻法》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
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
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二、
離婚財產分割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
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于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5、給予補償原則
6、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
三、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
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范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
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公民雖然對自己的婚姻生活有自由選擇的權利,但婚姻關系作為最常見的民事關系之一,其實形成婚姻關系以后的很多問題自然也就受到了法律制度的約束。不過,有一種情況是夫妻可以協商處理財產分割,但協商的時候不能侵犯到別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