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傷
交通事故本人是否需要出庭?一般需要出庭,如果委托律師全權代理可以不出庭。若被
起訴,建議委托律師介入處理,積極應訴。
交通事故起訴應符合的條件: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2、有明確的被告: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
管轄。二、構成
交通事故應當具備下列要素:(1)必須是車輛造成的。車輛包括機動車和非機動車,沒有車輛就不能構成
交通事故,例如行人與行人在行進中發生碰撞的就不構成
交通事故;(2)是在道路上發生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
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3)在運動中發生。是指車輛在行駛或停放過程中發生的事件,若車輛處于完全停止狀態,行人主動去碰撞車輛或乘車人上下車的過程中發生的擠、摔、傷亡的事故,則不屬于
交通事故;(4)有事態發生。是指有碰撞、碾壓、刮擦、翻車、墜車、爆炸、失火等其中的一種現象發生;(5)造成事態的原因是人為的。是指發生事態是由于事故當事者(肇事者)的過錯或者意外行為所致。如果是由于人無法抗拒的各種自然災害造成,均不屬于
交通事故;(6)必須有損害后果的發生。損害后果僅指直接的損害后果,且是物質損失,包括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7)當事人心理狀態是過失或有其他意外因素。若當事人心理狀態處于故意,則不屬于
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的情況下,可以由事故責任雙方協商來進行賠償處理,但如果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那么可以通過合法的
起訴程序來進行處理,是否需要出庭應當根據實際的司法審理程序而定,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