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警立案程序主要包括哪些環節?在我們受到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時,面對侵權行為,我們應該立即報警。公安機關會根據掌握的材料判斷是否進行立案處理,那么報警立案程序主要有哪些環節?我們通過查閱有關法律文件,在下文給您做個簡單講解。一、對立案材料的接受對立案材料的接受,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人員或材料的接待和收留的活動。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的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不論是否屬于自己
管轄的案件,都應當接受。然后按照
管轄的規定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對口頭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應當仔細地詢問和訊問,并將內容寫成筆錄,經宣讀或者交本人閱讀后,若有意見,應當允許更正,若認為無誤后,讓其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于不屬于自己
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并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于不屬于自己
管轄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機關。犯罪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規定。二、對立案材料的審查對立案材料的審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已經接受的材料進行核對、調查的活動。其任務是正確認定有無犯罪事實的發生,應否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為正確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決定打下基礎。三、對立案材料的處理公安司法機關對立案材料進行審查和必要的調查后,應分別不同情況予以處理: 對于需要立案的案件,先由承辦人員填寫《立案報告表》,包括:填報單位、案別、編號、發案時間和地點、傷亡情況及財物折款、案情概述、承辦人員姓名及填表時間等。然后制作《立案請示報告》,經本機關或部門負責人審批后,制作《立案決定書》。最后,由負責審批人簽名或蓋章。屬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還要報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上級人民檢察院認為不應當立案的,以書面形式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撤銷案件。 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訴案件,經審查認為具備立案條件的,應當在收到自訴狀或口頭告訴第2日起15日以內立案,并書面通知自訴人。綜上所述,公安機關立案是案件處理的開始,針對受害人報警,公安機關有一套報警立案程序,包括立案資料接收、審查、處理、決定是否立案等環節。如果公安機關沒有按照規定辦事,對我們報警不予立案,我們可以向檢察機關進行投訴,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