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九對職務侵占罪的規定是什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款
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
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
保險金歸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在5000元至1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二、從輕處罰的情形有哪些?1、應當從輕處罰的情形有:(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2)對于從犯,應當從輕處罰。(3)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過失犯罪的。(4)緊急避險或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5)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6)對于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2、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有:(1)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2)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3)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4)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5)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6)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于教唆犯,可以從輕處罰(7)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處罰(8)犯罪嫌疑人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9)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處罰。其實職務侵占罪就是當事人利用自己職務上的便利,把公司的財產占為己有了,那像這種做法所違反的不僅是公司的規章制度,也已經涉嫌構成犯罪了,除了應該交還侵占公司的財產之外,當事人也要為自己的所作所為承擔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