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合同履行地的特殊規(guī)定是什么?
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
合同履行地。
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
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
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
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
合同,交易行為地為
合同履行地。
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
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
二、購銷
合同履行地應如何確定?
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
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可以適用下列規(guī)定確定
合同交貨地點:
(一)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買受人;
(二)標的物不需要運輸,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
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應當在該地點交付標的物;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應當在出賣人訂立
合同時的營業(yè)地交付標的物。
(三)用送貨方式的,以貨物送達地為
合同交貨地;
(四)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貨地為
合同交貨地;
(五)代辦托運或按木材、煤炭送貨辦法送貨的,以貨物發(fā)運地為
合同交貨地。
三、
合同糾紛
管轄的一般規(guī)定
(一)當事人想約定
管轄時,在不違反法院級別
管轄和專屬
管轄的情況下可以在書面
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地、
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轄。規(guī)定的因
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
(二)當事人已經約定
管轄的,以約定的為準。
(三)當事人沒有約定
管轄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管轄。
合同履行地是必須要有
合同中約定的詳細條款進行分析的,畢竟
合同還分成好幾種不同的類型,如果是購銷
合同的話,購銷
合同履行地又分成好幾種不同的狀況,比如送貨方式和自提方式,
合同履行地的認定標準就不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