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前財產
保全應向哪個法院提出1、訴前財產
保全,由當事人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請。2、采取了訴前財產
保全案件的
管轄:在人民法院采取訴前財產
保全后,申請人
起訴的,原則上可以向采取訴前財產
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這里需要注意:(1)訴前財產
保全的申請法院與案件的
管轄不同。此時本來沒有
管轄權的法院可能因為有采取財產
保全的
管轄權并實際采取了財產
保全而取得了
管轄權,此系特殊規定。(2)申請人
起訴也并非只能向采取訴前
保全的人民法院提起,而是有選擇權。(3)人民法院在審理國內經濟糾紛案件中,如受訴人民法院對該案件沒有
管轄權,不能因對非爭議標的物或者對爭議標的物非主要部分采取訴前
保全措施而取得該案件的
管轄權。這是對因訴前財產
保全而取得
管轄權的限制。3、當事人申請財產訴前
保全后沒有在法定的期間
起訴,因而給被申請人造成財產損失引
起訴訟的,由采取該財產
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
管轄。二、申請訴訟財產
保全的條件是怎樣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2條規定,采取訴訟
保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第一,必須是由于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判決不能
執行或難以
執行。這種可能性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不是主觀臆斷的。有些案件的審理需要較長時間,而爭議的財產有的易于變質腐爛。在此情況下,人民法院依當事人的申請或依職權采取
保全措施,處理變賣,折價保存。第二,采取訴訟
保全的案件應當具有給付內容,比如給付一定的金錢、給付某一物品。單純的確認之訴或變更之訴,判決不具有給付內容,根本不發生判決不能
執行或難以
執行的危險,不適用訴訟財產
保全制度。但是,在確認之訴或變更之訴中兼有給付之訴內容的,可以適用訴訟財產
保全制度。第三,訴訟財產
保全主要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而采取,但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依職權裁定采取訴訟
保全措施。第四,申請必須向受訴人民法院提出,不得向非受訴人民法院申請訴訟財產
保全。非受訴人民法院也不得受理申請。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上述條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采取財產
保全措施。為防止因
保全錯誤被申請人造成損失,而申請人又無力賠償的情況出現,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訴前財產
保全,顧名思義也就是在正式向人民法院提
起訴訟之前,就先申請
保全對方的財產,以免之后出現隱瞞、轉移財產的情況,導致案件無法
執行。我國法院眾多,一般是向什么法院申請訴前財產
保全呢?結合有關規定,通常是向需要
保全的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