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業解散的原因有哪些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一)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二)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三)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四)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五)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二、合伙企業解散程序1.清算人的確定合伙企業解散后應當進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債權人;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未能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清算人的,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企業解散后十五日內指定一名或者數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2.清算事務主要有下列六項,由清算人
執行,即清理合伙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伙企業未了結的事務;清繳所欠稅款;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合伙企業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代表合伙企業參與民事訴訟活動。3.合伙企業財產清償順序首先是支付清算費用;然后按照下列順序清償,即合伙企業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
保險費用;合伙企業所欠稅款;合伙企業的債務;返還合伙人的出資。合伙企業財產在按上述順序清償后,仍有剩余的,再行按照約定比例或者法定比例分配給合伙人。4.解散后原合伙人的責任合伙企業解散后,原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當承擔連帶責任,但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還請求的,該責任消滅。5.清算報告清算結束,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合伙企業法》第85條中主要對合伙企業的解散情形做出了規定,只要出現任何情形,那么就可以解散合伙企業。但是合伙企業解散之后也會涉及到后續的一些問題,包括債務清償等等,這就涉及到清算人的確定。而法律中也有相應的要求,合伙企業解散后,必須經過清算程序,了結合伙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