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不屬于侵犯
專利權的行為《
專利法》第六十九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視為侵犯
專利權:(一)
專利產品或者依照
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由
專利權人或者經其許可的單位、個人售出后,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該產品的;(二) 在
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并且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制造、使用的;(三) 臨時通過中國領陸、領水、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為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有關
專利的;(四) 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
專利的;(五) 為提供行政 審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進口
專利藥品或者
專利醫療器械的,以及專門為其制造、進口
專利藥品或者
專利醫療器械的。二、侵犯
專利權的法律責任有哪些(一)行政責任對
專利侵權行為,管理
專利工作的部門有權責令侵權行為人停止侵權行為、責令改正、罰款等,管理
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還可以就侵犯
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二)民事責任1、停止侵權,是指
專利侵權行為人應當根據管理
專利工作的部門的處理決定或者人民法院的裁判,立即停止正在實施的
專利侵權行為。2、賠償損失。侵犯
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
專利權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確定;被侵權人所受到的損失或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可以參照該
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3、消除影響。在侵權行為人實施侵權行為給
專利產品在市場上的商譽造成損害時,侵權行為人就應當采用適當的方式承擔消除影響的法律責任,承認自己的侵權行為,以達到消除對
專利產品造成的不良影響。(三)刑事責任依照
專利法和刑法的規定,假冒他人
專利,情節嚴重的,應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專利侵權行為分為直接侵權行為和間接侵權行為兩類。根據我國
專利法的規定,侵犯
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