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不
起訴的流程是什么?1、不
起訴決定書的宣布和送達。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不
起訴的決定書應當公開宣布,同時應當將不
起訴決定書分別送達下列機關和人員:被不
起訴人和他的所在單位。如果被不
起訴人在押的,應當立即釋放。對于公安機關移送
起訴的案件,應當將不
起訴決定書送達公安機關。對于有被害人的案件,應當將不
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2、解除扣押、凍結。偵查中對犯罪嫌疑人的財物采取扣押、凍結,是一種強制偵查措施,其目的在于防止犯罪嫌疑人轉移財物,保證判決的
執行。人民檢察院對案件作出不
起訴決定后,就終止了刑事訴訟,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扣押、凍結。對于公安機關作出的扣押、凍結,人民檢察院應當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通知公安機關或者
執行公安機關扣押、凍結決定的機關解除扣押、凍結。3、制作不
起訴決定書。凡是不
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都應當制作《不
起訴決定書》,這是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依法確認不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決定性法律文書,具有法律效力。4、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款的規定,人民檢察院決定不
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對被不
起訴人需要給予
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5、對公安機關的意見進行復議、復核。對于公安機關移送
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決定不
起訴的,應當將不
起訴決定書送達公安機關。公安機關認為不
起訴的決定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6、對被害人、被不
起訴人的申訴進行復查。對于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
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
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司法機關酌定不
起訴的相關流程應當基于實際的犯罪事實認定情況而定,特別是犯罪事實需要由司法機關審查后,必須在符合酌定不
起訴的條件的才可以判定為酌定不
起訴,如果不符合相關條件的,則是不可以按照酌定不
起訴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