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的規定,財產
保全可以采取的強制措施主要是查封、扣押、凍結。即:在被告開戶的銀行對其賬戶及存款進行凍結;在被告工作單位對其工資收入進行扣押、凍結;在房地產交易 中心對被告擁有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
房產、土地進行查封;在工商局、
證券登記結算公司、
證券公司對被告投資于其他人的
股權、持有的
股票、債券及其收益進行凍 結;在公安局車輛管理所對被告的車輛進行查封;在被告、其他人的經營場所內對被告所有的機器設備、貨物等進行查封或者扣押;在其他人的住所地對被告享有的 對其他人的到期債權或其他人應交付給被告的租金進行凍結;在國家
專利局、
商標局等機關對被告享有的
專利權、
商標權進行凍結等。
從法律上來說,查封和凍結是同樣的含義,都是由法院工作人員在有關單位辦理一定的手續,送達相關的法律文書,固定被告的財產權利,使其無法辦理相關的轉讓手續。主要區別在于:查封主要適用于有形狀的物體,而凍結主要適用于無形存在的財產權利。
對已經有其他法院查封(凍 結)在先的財產,可以進行輪候查封(凍結)。輪候查封(凍結)是兩個或兩個以上人民法院對于同一財產進行查封(凍結)時,以先辦理手續的人民法院為準,后 辦理手續的人民法院作輪候處理,暫不生效;待前一手續解除后,輪候手續則自動生效。輪候查封(凍結)不影響在先查封(凍結)的效力;前一查封(凍結)后將 財產處置的,則輪候查封(凍結)失效。輪候查封(凍結)可以進行多輪。
法院為了迅速、可靠地查明 被告的財產情況,可能會在申請人提交財產線索的同時,要求申請人提供與財產線索相關的一些證明材料。如凍結銀行賬戶的,提供銀行的具體名稱、地址、具體賬 號;凍結
房產和土地的,提供在房地產交易中心查詢的被告
房產、土地查詢情況表;凍結
股權的,提供在工商局查詢的被告對外投資資料的資料;凍結
股票、債券 的,提供在
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查詢的被告持有的
股票、債券情況表;查封車輛的,提供在公安局車輛管理所查詢的被告的車輛信息情況;查封機器設備、貨物的,提 供型號、規格、數量、保管人名稱清單或倉單;凍結被告對第三人的到期債權的,提供到期債權合法有效存在的憑證;凍結
知識產權的,提供有效權利憑證等。對于 法院的上述行為,申請人應予以理解,并予以積極配合,不能認為這是法院故意拖延
保全。
法院
保全被告的財產總額不 能明顯超過本案的涉案金額。否則,對被告的合法權益將是嚴重的損害。因此法官在
保全過程中會采取一些限制措施來防止明顯超出涉案金額的
保全。如在
保全房 產、土地時,法官根據
房產的單價×面積估算出總價值,并超額30%予以查封(以備將來評估、折價拍賣等);或在凍結
股權時,要求申請人在多個可凍結的
股權 中選擇其中之一進行凍結等。因此,申請人對法官限制超出涉案金額
保全的行為亦應予以支持,并及時告知法官,選擇金額大、價值高、容易變現、
保全作用明顯的 財產進行
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