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
合同到期后不續簽有什么補償1、公司不續簽,需補償員工(1)勞動
合同到期后用人單位不愿意續簽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其法律依據是:《勞動
合同法》的第46條: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
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
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條第1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本法第44條第1項”是指勞動
合同期滿的,勞動
合同終止。(2)若
合同期滿后,本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但是公司不續簽,屬于違法解除勞動
合同,需要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其法律依據是:《勞動
合同法》第87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
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2、員工不續簽,需要補償嗎?根據《勞動
合同法》第46條的規定可以看出,如果員工不續簽勞動
合同,公司是否補償需分兩種情況對待:(1)若用人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則單位對員工還要進行經濟補償。(2)若用人單位已經維持或者提高了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的,則單位不對員工不進行經濟補償。二、補償金額是如何規定的?經濟補償的金額取決于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補償。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按半個月計算。員工的月工資太高,即高于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經濟補償金只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并且計算的最高年限不超過12年。對于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而言,就會出現期滿的情況。從《勞動
合同法》的規定來看,當勞動
合同期限屆滿之前一個月,單位需要提出與勞動者續簽勞動
合同。要是單位不續簽的話,則可能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而要是因為勞動者個人原因不續簽的,主張經濟補償金法院不會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