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損害賠償,是指夫妻一方有過錯致使婚姻家庭關系破裂,
離婚時對無過錯的一方所受的損失,有過錯的一方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哪些情況
離婚時可要求賠償?請跟隨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哪些情況
離婚時可要求賠償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
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
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具體說來,
離婚賠償條件如下:
(一)一方重婚或者與他人
同居、實施家庭暴力的、具有虐待、遺棄行為的。
(二)因為上述行為而導致法院判決
離婚。也就是說,
離婚賠償應該以
離婚為原因,如果沒有達到
離婚程度,而是在婚內損害,則不應該單獨提起夫妻之間的損害賠償。
(三)受害方受到了損害。這種損害包括財產損害和精神損害兩種。
(四)請求人無過錯。
無過錯方作為原告提起
離婚訴訟,如果提出請求
離婚賠償,必須與
離婚訴訟同時進行。如果原告不提出,視為其對這一權利的放棄,以后也喪失了請求賠償的權利。
二、怎么索要
離婚損害賠償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
離婚案件時,應當將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等規定中當事人的有關權利義務,書面告知當事人。在適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時,應當區分以下不同情況: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于該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
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
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
離婚也不基于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
離婚后一年內就此單獨提
起訴訟。
(三)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
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
離婚后一年內另行
起訴。
離婚不是必然就要進行賠償,根據法律的規定,只有規定的一些情況下,
離婚時可要求賠償。而這里的賠償主要就是精神方面的,至于該怎么索要、該如何計算賠償數額,上文做出了講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