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名股東投資協議書公證是否有效?隱名股東投資協議書公證是有效的,根據我國
公司法律規定,明確了
股權代持協議的合法地位,但并未明確實際投資人的合法股東地位;明確了依照
股權代持協議保護實際投資人的投資權益,但對于實際投資人能否享有股東權益問題,仍然規定要嚴格按照
公司法的規定
執行。實踐中,
股權代持協議違反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的情形還有:公務人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有關規定,以
股權代持的形式經商的;外商為規避外資準入政策,通過與境內企業或個人簽訂
股權代持協議,以隱名股東身份投資于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和政策禁止或限制外商進入的行業的;隱名股東規避我國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以顯名股東名義對目標公司進行投資的。2、顯名股東惡意侵害隱名股東權益的風險。在一般的
股權代持關系中,實際出資人隱于幕后,名義股東則接受隱名股東委托,在臺前代為行使股東權利。面對各種誘惑,顯名股東很可能違反
股權代持協議之約定,侵害隱名股東利益,其主要情形包括:名義股東不向隱名股東轉交投資收益;名義股東濫用股東權利(重大決策事項未經協商);顯名股東擅自處置
股權(轉讓、質押),等等。3、隱名股東難以確立股東身份、無法向公司主張權益的風險。雖然《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二十五條原則上肯定了
股權代持協議的法律效力,但投資權益并不等同于股東權益,投資權益只能向名義股東(代持人)主張,而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張,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隱名股東如果想從幕后走到臺前,成為法律認可的股東,光憑一紙代持協議是不夠的。根據司法解釋,必須經過公司半數以上股東同意,實際出資人方可向法院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于股東名冊、記載于公司章程并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之后,隱名股東才能夠成為顯名股東并向公司主張股東權利。二、隱名股東合作協議書范本協議書實際出資人(以下簡稱甲方):×××,身份證號:名義出資人(以下簡稱乙方):×××,身份證號: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就甲方以乙方名義投資設立×××公司(以下簡稱目標公司)事宜達成協議如下,以便雙方遵照
執行:(一)、目標公司基本情況目標公司系出資人向湘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地址:注冊資金為人民幣元,公司資料中記載的股東為:目標公司以乙方名義出資元,占×××公司%的
股權,但實際出資人為甲方。甲方作為實際出資人,實際已向×××公司出資人民幣萬元。新設目標公司由乙方×××自愿接受甲方×××委托,以顯名出資人即名義股東之身份,登記于×××公司章程、股東名冊以及其他工商登記材料中。乙方×××名義上在××公司出資比例為%,并自愿接受甲方委托擔任××公司名義上法定代表人。(二)、股東形式和出資來源甲乙雙方一致確認,甲方作為××公司的實際出資人,擁有對××公司的投資權利和實際股東權利,為××公司的隱名出資人、實際投資人、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對外經營行為產生的投資風險,以對××公司的出資額為限對外承擔有限責任,并承擔作為股東應盡的全部義務,同時絕對自主地享有對××公司的利潤分配權、支配權和所有權。在當代社會,我們國家對于隱名股東的協議是否合法,它是存在著明確的規定的,通常情況下他們所簽訂的這樣一種協議書,只要說是當事人合法意思的表示都是會予以承認,但是有一些人員他們由于是公務員的身份,所以在實際投資人這個方面可能還存在著一些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