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名股東免責協議有用嗎掛名股東實際上就是公司的股東,一旦需要承擔責任,該股東無法避免。掛名股東(顯名)和隱名股東之間的協議,對于雙方內容是有效的,但一般不對抗其他的案外人,一旦掛名股東承擔責任,可以找隱名股東來追償。二、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
公司法》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
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四條: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
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并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
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
合同有效。三、掛名股東表現形式1、被借名而掛名的股東根據實際出資人借名的不同原因分為以下兩種形式:一是實際出資人為規避法律,由于自已的身份受到有關法規、政策的限制不宜公開,而借用他人身份設立公司。如在《
公司法》修訂前的實質一人公司卻登記為兩人或兩人以上股東的大多屬此種情況;二是實際出資人出于其他原因不愿公開身份而借用他人名義開設公司。在實踐中,被借名者大多是親屬、朋友或者在管理、產權等方面有關聯關系的自然人與法人單位。2、約定掛名的股東這種形式大都出現在
股權轉讓過程中,為規避稅收、規避對股東人數的限制及其他法律規定等不同原因,約定在
股權轉讓后不辦理工商登記,從而在公司章程、工商登記材料及股東名冊上轉讓方成了掛名股東。而受讓方雖不具備股東資格的形式要件,但卻具備參與公司治理、收取資本收益等股東資格的實質要件。我國的公司在辦理時,應積極的到工商進行注冊,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按照
公司法律的規定和相關的出資比例書寫相應的股東,股東在公司的運作和管理上都有很重要的意義,保護我國經濟社會的正常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