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廠員工健康證做不出能辭退嗎?可以辭退,但前提是符合條件的,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辦理: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
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單位可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可解除勞動關系,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一年工齡一個月的上年度平均工資,但前提條件是,需要
醫療期滿結束后而且是不能從事原工作,在療養中是不能與其解除勞動關系的.二、辭退職工條件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國營企業辭退違反紀律職工暫行規定》(國發[1986]77號)第2條規定,企業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經過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然無效的職工,可以辭退:1、嚴重違犯勞動紀律,影響生產、工作秩序的。2、違反操作規程,損壞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的。3、服務態度很差,經常與顧客吵架或損害消費者利益的。4、不服從正常調動的。5、貪污、盜竊、賭博、營私舞弊,不夠刑事處分的。6、無理取鬧,打架斗毆,嚴重影響社會秩序的。7、犯有其他嚴重錯誤的。符合除名、開除條件的職工,按照《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規定
執行。三、補償金中工資計算標準關于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問題,按照《違反和解除勞動
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第11條規定:“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
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而對于上述條款中的“工資”的范圍,按照《關于貫徹
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3條的規定:“勞動法中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
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予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在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這一問題上,最容易引發混淆和糾紛的地方常見于計發經濟補償金的工資標準是否包括加班加點勞動報酬的問題。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在正常生產情況下,支付給職工的加班加點勞動報酬屬于工資的組成部分,計發經濟補償金的工資標準應包括加班加點的勞動報酬。綜合上面所說的,辭退員工不能以不合法的理由而進行,而只針對于做不出健康證就進行辭退的,那么這種做法也是不可取的,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要結合實際的情況來,辭退就代表著雙方沒有任何的勞動關系,從而才不會引起各種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