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人的權利與發明人權利是一樣的嗎?
專利權人和發明人的權利是不同的。發明人是做出發明創造的人,卻并不一定是
專利權人。在
執行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
專利權是歸屬于單位的;或者接受委托完成的發明創造,在事先約定好的情況下,
專利權可以歸屬于委托方。發明人對于
專利享有的權利僅限于署名其為發明人的權利。而
專利權人作為權利所有人,擁有未經其許可,禁止他人實施的權利。即未經
專利權人許可,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
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
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
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二、
專利權人在
專利上面享有什么權利1.獨占實施權:
專利權人對其
專利產品或者
專利方法依法享有的進行制造、銷售或者使用的專有權利;2.進口權:將
專利權人在
專利權的有效期限內依法享有的禁止他人未經許可或授權,以經營為目的的進口
專利產品的權利;3.轉讓權:
專利權人將其獲得的
專利所有權轉讓給他人的權利;4.實施許可權:
專利權人通過實施許可
合同的方式,許可他人實施其
專利并收取
專利使用費的權利;5.放棄權:
專利權人在保護期限屆滿前的任何時候,以書面形式聲明或以不交年費的方式放棄其
專利權的權利;6.標記權:
專利權人享有在
專利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容器上、說明書上、產品廣告上作上
專利標記和
專利號的權利。三、
專利權人類型
專利權人包括三種類型:①發明人、設計人所在單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
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物質條件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申請
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②發明人、設計人。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所完成的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
專利的權利屬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所有。
專利法所稱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突出貢獻的人。在完成發明創造過程中只負責組織工作的人、為物質條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其他從事輔助工作的人,不應當被認為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③共同發明人、共同設計人。由兩個以上的單位或個人協作完成的發明創造,稱為共同發明創造,完成此項發明創造的人稱為共同發明人或共同設計人。除另有協議外,共同發明創造的
專利申請權屬于共同發明人,申請被批準后,
專利權歸共同發明人共有。一個單位接受其他單位委托的研究、設計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另有協議的以外,申請
專利的權利屬于完成的單位,申請被批準后
專利權歸申請的單位所有或者持有。綜合上面所說的,
專利權人和發明人一種是可以擁有此作品的人,對于另一種是屬于發明作品的人,這兩者所存在的義務和權利都是有很大區別的,但對于這個作品只要是屬于自己個人進行創造出來的即可以當發明人同樣也可以當
專利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