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申請
再審駁回怎么辦?行政訴訟申請
再審駁回可以向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根據我們國家的法律中的規定在遇到
再審請被駁回的情況可以向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因為最高人民檢察院在我國的法律中規定是可以對各級人民法院和各級人民檢察院對于下一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如果其中發現相關的裁定或是調解書的內容中發現有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是社會利益的情款,就可以提出抗訴。同樣的在各級的人民檢察院對于同級的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判決,中發現了調解書中具有損害國家利益的,損害社會利益的內容,就可以依法向同級的人民檢察院提出對于相關裁定或是判決的檢察意見,并且發生這樣的情況還需要向上一級的人民檢察院備案,也可以提請上一級的人民檢察院向同級的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當然也不會是所有的
再審申請被駁回都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檢察意見或者是抗訴。依據我國的法律中規定的條件來進行程序,符合條件的才能對于法院的判決或是裁定提出監察意見或是抗訴:第一滿足的條件就是人們民法院駁回了
再審的申請;第二就是人民法院逾期沒有對
再審申請做出裁定的情況;第三就是對于已經接受
再審申請,并且進行了判決或是裁定,但是仍然有錯誤的情況。如果是發生了
再審申請被駁回的情況,當事人又向相關的人民檢察院提出了檢察意見或是抗訴的,在人民檢察院受理抗訴之后,根據相關的法律判定為符合
再審的情況,相關的人民檢察院就會向法院提出抗訴,受理抗訴的人們民法院就可以將相關的判決或是裁定交由下一級的人民法院進行
再審。在法律中還指出了對于因為人民法院接受人民檢察院的抗訴或是檢察建議的時候,相關問題的審理就不會受駁回當事人的
再審申請的裁定影響,而是
執行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訴或是檢察建議。二、對于駁回
再審申請的情況還可以申請最高人民法院進行提審或者指令相關的人民法院進行
再審。這種途徑的依據就是法律中規定的最高人民法院擁有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裁決或是判定書還有調解書,以及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裁調解書,發現其中內容的確有錯誤的情況,就有權利進行對于相關的判決或是裁定、調解書進行提審,最高人民法院還可以要求下級的人民法院進行
再審。在現實生活當中,很多的行政機關,他們所做的一些決定實際上在程序當中或者說是在實體內容當中違反了法律當中的規定,此時如果已經經過
再審程序仍然被駁回的話,那么還是存在著一些途徑可以救濟的,比如說要求提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