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某某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案
審查
起訴階段不
起訴辯護成功
檢方采納S某某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案審查
起訴階段不
起訴辯護意見,檢方作出不
起訴決定。辯護意見如下:
KELTLYSH檢察院:
接受犯罪嫌疑人S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擔任S某某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案審查
起訴階段的辯護人(辯護委托手續已經提交貴院),現根據本辯護人查閱公安機關移送貴院案卷材料及S某某向辯護人陳述情況,辯護人現提出初步辯護意見,供審查
起訴時參考:
犯罪嫌疑人S某某的行為構成犯罪即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但因S某某具有以下情節輕微、主觀惡性較小、認罪悔罪態度較好且有視為自首的等情節,根據寬嚴相濟和少捕慎訴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檢察機關依法可以對S某某作出不
起訴決定。
一、S某某采挖鎖陽僅有6棵數量較少,社會危害后果相對于在案扣押的47棵鎖陽或其他大量的采伐、銷售鎖陽的行為而言社會危害性較小,犯罪情節輕微。
S某某僅僅采挖了一次鎖陽,且所挖的數量較少,采挖了大小不一的6棵鎖陽。采挖鎖陽時目的是自己泡酒食用,但事后自己也未食用而是無償送給了CHF,S某某犯罪情節輕微。
以上事實有S某某在案的2022年X月X日《訊問筆錄》(第一次)“問:你此次一共挖到多少鎖陽?答:一共五至六顆,大小不一。”供述、 證人CHF2022年X月9日《詢問筆錄》陳述可以證實。
依據我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非刑罰性處置措施】規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除處罰……。故,結合以上事實和法律規定,對S某某的行為可以免除刑罰。
二、S某某采挖鎖陽的主觀惡性較小。
S某某采挖鎖陽時目的是自己泡酒食用,但事后自己也未食用而是無償送給了CHF,S某某沒有銷售或出賣鎖陽營利獲利。
該事實有:S某某在案的2022年5月7日《訊問筆錄》(第一次)“問:你為什么要挖鎖陽?你的目的是什么?答:我是為了挖鎖陽回去泡酒喝。”“問:你一共挖過幾次鎖陽? 答:就只有這一次?!薄皢枺哼@些鎖陽現在都在哪?答:當天挖到后,在給CHF還車的時候,都給CHF了。問:CHF是否給你鎖陽的報酬?答:沒有。問:你為什么要將鎖陽送給CHF?答:因為挖的不多,而且借用了她的車,所以就把挖到的鎖陽送給了她?!薄皢枺耗銓⑼诘降逆i陽送給CHF時,是她向你索要的還是你主動給她的?答:是我主動給她的。”供述可以說明,證人CHF2022年5月9日《詢問筆錄》“問:S某某為什么要給你鎖陽?答:我向他要的?!标愂鲎阋宰C實S某某將鎖陽給了她,說明S某某主觀上更沒有私利。
故辯護人認為,相對于為營利而采伐、販賣鎖陽的行為而言,S某某的主觀惡性較小。
三、S某某具有如實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實的坦白情節。
S某某在2022年X月X日在AKS市時,接到AHQ縣公安局電話傳喚,S某某于2022年X月X日,及時主動到案后并如實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實。S某某在案的所有《訊問筆錄》、AHQ縣公安局2022年6月1日給AHQ縣人民檢察院出具的《認罪認罰從寬處理意見書》、《
起訴意見書》【奇公(刑)訴字(2022)58號】足以證實。
四、S某某具有視為自首情節。
據S某某陳述,S某某于2022年X月X日外出在AKS市辦事時,在AKS市接到AHQ縣公安局辦案民警的電話,就及時趕到了AHQ縣,2022年X月X日及時到案接受傳喚。
結合以上事實及S某某在案的2022年X月X日的傳喚證、2022年X月X日日被
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決定書、AHQ縣公安局2022年X月X日的發破案經過即案件來源的情況說明,被告人S某某不屬于抓獲歸案,被告人S某某歸案屬于未被采取強制措施前系傳喚到案。且在到案后第一次接受訊問時未被采取強制措施時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公安機關口頭通知或電話傳喚犯罪嫌疑人后,犯罪嫌疑人即主動到案的,應視為自動到案。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的,系自首。應當認定S某某視為自首,依刑法及司法解釋中自首規定應對被告人S某某減輕或從輕處罰。
首先,S某某被傳喚不屬于強制措施。其被電話傳喚到AHQ縣公安局后歸案符合“在未受到訊問、未被采取強制措施之前”的時間范圍。傳喚是使用傳票通知犯罪嫌疑人在指定的時間自行到指定的地點接受訊問的訴訟行為,體現了被傳喚人S某某到案的自覺性,且傳喚未使用械具,不屬于法律規定的強制措施。
其次,2022年X月X日之前AHQ縣公安局無充分的證據證實S某某有犯罪事實,也就是說還未完全掌握S某某的犯罪事實,2022年5月7日之前S某某也還未被立刑事案。
從在案的偵查卷中的CHF《詢問通知書》(2022.X.9)《證人權利義務告知書》(2022.X.9)1份次《詢問筆錄》(2022.X.9),以及LG《詢問通知書》(2022.X.9)《證人權利義務告知書》(2022.X.9)1份次《詢問筆錄》(2022.X.9)時間看,AHQ縣公安局刑偵大隊2022年X月9日才通知CHF和LG向他們調查的,但本案2022年X月7日就傳喚調查了S某某,S某某在未被采取強制措施前、在傳喚情況下第一次被訊問時已經如實供述全部違法犯罪事實,也就是2022年X月9日才向證人CHF調查,說明公安機關2022年X月9日前沒有向證人調查確定固定S某某的犯罪事實,更說明公安機關2022年X月7日前還未掌握S某某的犯罪事實,公安機關2022年 月7日前更無證據證實S某某犯罪事實,S某某2022年 月7日未被采取強制措施時、如實供述全部事實應當認定S某某自動投案視為自首的情節客觀存在。
第三,S某某經傳喚歸案的S某某具有歸案的自覺性和主動性。S某某經傳喚后,自主選擇的余地還是很大的,其可以選擇歸案,也可拒不到案甚至逃離,而其能主動歸案,就表明其有認罪悔改、接受懲罰的主觀目的,即具有歸案的主動性和自動性。故犯罪嫌疑人S某某被公安機關口頭或電話傳喚后直接到案的,應視為自動投案。
綜上所述,行為人經傳喚(無論口頭或書面),只要行為人能夠在司法機關實際控制其人身自由之前,自動到案,均應認定為《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條第一款中的“自動投案”。結合S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應認定為S某某自首。依據《刑法》【自首】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之規定,結合S某某犯罪較輕的客觀事實,可以對S某某免除刑罰。
五、S某某自愿認罪認罰真誠悔罪。
S某某第一次到案就如實供述的犯罪事實和罪行,且認罪認罰。其在偵查階段和審查
起訴階段均自愿認罪認罰。
在案S某某的兩次《訊問筆錄》供述“問:你是否認罪認罰?答:我自愿認罪認罰,愿意承擔責任?!薄HQ縣公安局2022年X月7日《認罪認罰從寬處理告知書》、AHQ縣公安局2022年6月1日給AHQ縣人民檢察院出具的《認罪認罰從寬處理意見書》、《
起訴意見書》【X公(刑)訴字(2022)XX號】已經認定“犯罪嫌疑人S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并且在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前,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自愿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足以證實以上事實。
六、S某某系初犯、偶犯,無其他違法前科劣跡。
S某某系初犯、偶犯,無其他違法前科劣跡。其是...員,曾經服過兵役,為國家做過貢獻,且在退役回原籍后又自愿到新疆南疆地州的AHQ縣的基層鄉政府工作,為新疆建設再出新力。以上事實詳見偵查卷的S某某《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人員基本相信》《關于查詢S某某違法犯罪前科的證明》及主要社會經歷足以證實。
綜上所述,辯護人認為,結合S某某具有犯罪情節輕微、視為自首情節等以上的客觀事實,S某某具有以上法定、酌定免除刑罰的情節,請檢察機關給S某某給予從寬處理,給其重新做人和積極建設新疆的機會,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免除處罰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不
起訴的決定?!敝幎?,對犯罪嫌疑人S某某作出不
起訴的決定。
以上辯護意見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