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蓮湖區檢察院西蓮檢刑訴(2010)236號
起訴書指控:2005年11月,被告人劉某化名“劉某某”并使用假身份證辦理了個體工商執照,在西安市蓮湖區豐慶路市場以“西安市英捷貨運接貨點”名義為周邊市場辦理貨運業務,并代收貨款。2006年9月16日,被告人劉某留下部分貨運憑證后攜款潛逃。李某、陳某等55名商戶按照約定時間到貨運部領取貨款時,發現劉某去向不明,無法聯系遂報案。經公安機關統計,商戶依據劉某潛逃時所留貨運憑證,自行前往西安市西北物流中心和寧夏、中寧等收貨地領回貨款142809元,商戶手中尚有劉某開出的價值466106元的收貨單。2010年4月21日,湖北省沙洋縣公安局將網上追逃的、正在沙洋縣后港鎮農村信用社辦理業務的劉某抓獲,西安市蓮湖區人民檢察院遂于2010年9月27日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劉某構成
合同詐騙罪,詐騙金額466106元。
我們在接受委托后,通過閱卷和會見劉某,認為檢察院僅以劉某的英捷貨運收貨處開具的托運憑證及商戶的陳述推定劉某涉嫌詐騙款項數額為466106元,證據明顯不足的辯護意見。蓮湖區人民法院前后經過三次開庭、六次退回補充偵查審理此案,遂于2012年2月28日做出(2012)蓮刑初字第00139號刑事判決書,認定劉某
合同詐騙金額為120000萬元,而非檢察院
起訴指控的466106元,判處劉某
合同詐騙罪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40000元。目前判決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