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過錯司法鑒定有用嗎?
一、
醫療過錯司法鑒定有用嗎
醫療過錯鑒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的
醫療糾紛案件中依據職權或醫患任何一方當事人的申請,委托專業的司法鑒定機構,對患方所訴
醫療損害結果與醫方
醫療過錯行為有無因果關系等專門性問題進行分析、評定、判斷并做出結論,為法官公正裁判案件提供科學依據而進行的一種專門鑒定。它涉及法醫學、賠償醫學、臨床醫學、藥理學等多種學科,實質是司法鑒定。在醫患糾紛中,“
醫療過錯”和“因果關系”的認定具有很強的專業性,僅憑法官的知識和社會經驗去對當事人提供的病歷、診斷、醫學文獻及其陳述而就爭議事實及責任做出評判是不客觀的。
二、
醫療過錯司法鑒定的程序
1、法律依據
(1)《人民法院對外委托司法鑒定管理規定》
(2)《人民法院司法鑒定工作暫行規定》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2、鑒定的提起
法院基于當事人的請求,委托司法鑒定機構進行司法鑒定。
3、鑒定機構的選擇
由雙方當事人共同選擇或法院指定。
三、
醫療過錯司法鑒定與
醫療事故鑒定的異同點
1、相同點
(1)都是一種證據;
(2)鑒定的基本程序相似;
(3)法院審查與評斷的標準基本相似;
(4)在實際判案中的效力基本相似。
2、差異性
(1)兩者之間構成邏輯上的包容關系
按照《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條的規定:“
醫療事故,是指
醫療機構及其醫護人員在
醫療活動中,違反
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蓖瑫r規定造成患者死亡或殘疾的,分別構成一至三級
醫療事故,如果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后果的則構成四級
醫療事故。該規定較老的《
醫療事故處理辦法》擴大了
醫療事故的處理范圍,將一般性
醫療過錯(此處指狹義的過錯)構成的事故也歸入其中。但實踐中,有些過錯很難達到事故的定性標準,但卻給患者造成了損害,怎么辦?實踐中就出現了
醫療過錯司法鑒定。而且已有司法鑒定機構自去年開始,就受理對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不服的復核鑒定申請,進行
醫療過錯(此處指廣義的過錯)司法鑒定,這一實踐擴大了
醫療過錯鑒定的范圍,使兩者間構成包容關系。
(2)兩者的鑒定主體不一
現行
醫療事故鑒定主體是各級醫學會,而鑒定專家多是各級醫院的任職醫師,由于不可避免的原因,在實踐中就難免會發生不公正的現象。而司法鑒定主體特別是上海市司法鑒定中心,直接受上海市司法局領導,經上海市司法鑒定工作委員會授權,承擔各類司法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組織工作,是一個面向社會的鑒定機構。其下的上海市人身傷害司法鑒定專家委員會直接開展對
醫療過錯的司法復核鑒定。其鑒定人員都是具有高級職稱的專家,雖然與醫學會的專家有一定的重合,但由于要求特別嚴謹,所以鑒定結論有明顯差異,實踐中也出現多起
醫療事故鑒定被司法復核鑒定推翻的案例。
(3)兩者的庭審質證程序明顯不同
按照《條例》,只有衛生行政部門才能對
醫療事故鑒定結論進行審查,那么,在司法審判實踐中,法院應如何審查?這似乎是一個很難的問題。其實在《人民法院對外委托司法鑒定管理規定》及《人民法院司法鑒定工作暫行規定》中,對鑒定結論的審查都規定了詳細的程序及標準,特別規定鑒定人有依法出庭宣讀鑒定結論并回答與鑒定相關提問的義務。然而,我們不難發現,在現行
醫療事故鑒定報告上均無鑒定人員的簽名,也就讓法院無法通知鑒定人到庭接受質證,這一重要的司法審查程序根本無法進行,于是許多鑒定結論在沒有充分審查的情況在就被采信了。而在司法鑒定中,每一份鑒定報告書上均有鑒定人員的簽名,如果當事人對鑒定結論不服均可申請鑒定人員出庭接受質證,在這樣嚴謹的司法審查程序下,法院作出的判決是公正的。
四、進行司法鑒定應注意的問題
1、送交的鑒定材料必須真實、完整
2、精心準備鑒定陳述材料
3、客觀、冷靜地回答專家的提問
4、配合專家的檢查
五、對鑒定結論的審查
1、鑒定書依據的病史資料是否真實
2、鑒定程序是否合法
3、鑒定結論與鑒定材料是否相符
4、必要時可向法院申請要求鑒定人到庭接受質證
以上就為您解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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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過錯司法鑒定不受
醫療機構的影響,獨立進行鑒定更具有公正性。而且通過司法鑒定醫院可以真正了解失誤的原因,以后可以避免犯相同的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