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全國已進入雨季,車輛因暴雨涉水導致受損的情況經常發生。
保險公司在
保險合同中分別約定了暴雨和涉水兩種情況,那么受損車輛在約定不明的情況下能否得到賠付?近日,吉林省長春市九臺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
保險理賠糾紛。律師為您分析。
2024年2月,賈某為其愛車在一家
保險公司投保了車損險,
保險金額為20萬元。
保險責任第一條載明:“在
保險期間內,被
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
保險車輛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
保險車輛的損失,
保險人負責賠償:“(四)雷擊、暴風、暴雨、洪水……”免責免除部分第六條載明:“下列損失和費用,
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三)
保險車輛因遭水淹或涉水行駛使發動機損壞”。
一日下午到夜間,出現了暴雨、大風等強對流天氣,城區降雨量83.9毫米,達到暴雨標準。由于積水較深,賈某駕駛案涉車輛行駛期間發動機熄火損壞。經檢查,車輛發動機損壞是氣缸內進水所致,花費車輛維修費160854元,維修工時費8000元。
賈某和
保險公司對造成
保險車輛損失的關聯性事件是暴雨還是涉水行駛發生爭議。綜合全案考慮,暴雨與涉水行駛具有時間上的先后性和合理延續性。涉水行駛雖與
保險車輛受損具有直接的關聯性,但涉水行駛的前因在于暴雨,因暴雨引發的涉水行駛為
保險車輛受損的決定性和根本性原因,故
保險車輛涉水行駛不能阻斷暴雨與
保險車輛受損的因果關系,即暴雨是
保險車輛受損的近因,被告
保險公司應就暴雨造成的車輛損失在承保范圍內予以賠償。
賈某車輛的維修費用在
保險金額范圍內,且開具增值稅發票,故
保險公司應當承擔車輛維修費160854元、維修工時費8000元,共計168854元。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
保險法》第三十條規定:采用
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
保險合同,
保險人與投保人、被
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
合同條款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
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作出有利于被
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
律師提醒您,在涉水和暴雨兩種情況下,應作出有利于被
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綜合分析,應認定是因暴雨導致的車輛受損,
保險公司應當承擔
保險責任。
近因并非時間上或空間上與損失最接近的原因,而是指造成損失最直接最有效的、其主導作用或支配作用的原因。確定近因應從最初的事件出發,按邏輯推理下一步將發生何種情形。如果最初發生的事件導致第二事件,第二事件又引發第三事件,如此推理導致最終事件,那么最初即是最終事件的近因。如果其中兩個環節間沒有明顯聯系或出現中斷,則其他事件為最終事件的近因。
本案中,最初發生的危險事件是暴雨,暴雨必然導致路面積水引起涉水事件,路面積水量的增加必然導致一定范圍一定深度的短時間的積水,車輛通過時就會遭水淹。暴雨、涉水、遭水淹三種狀態是連續進行的,而最初的危險事件暴雨就是本案
保險事故的近因,
保險公司理應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