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知道“擔保”有風險,卻不知“擔保”也會“過期”。“擔?!钡摹氨Y|期”叫“保證期間”,近期,湖北省黃梅縣人民法院城關法庭審結了一起
民間借貸糾紛案,律師為您分析。
案情簡介
2010年,因資金周轉需要,陳某向劉某借款10000元。在多次催討后,2020年1月13日,陳某向劉某出具借條,借條上載明:“今借到劉某現金壹萬圓整,2020年還伍仟,2021年還清。借款人:陳某。”李某以擔保人身份在借條上簽字。因陳某未按約定還款,2024年6月,劉某將陳某、李某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劉某與被告陳某間的
民間借貸關系成立,雙方約定的還款期限已經屆滿,原告劉某要求被告陳某清償借款本金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
本案中,擔保人李某僅在借條上簽字,未明確保證期間。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借條中明確了主債務履行期限為2021年12月31日,故保證期間為2021年12月31日起六個月。借條中未明確約定保證方式,應推定為一般保證。劉某未在保證期間內對陳某提
起訴訟、申請仲裁或取得對陳某賦予強制
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后,在保證期間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
執行,其
起訴時,保證期間已過,故李某無需承擔一般保證責任。
法院遂判決被告陳某向原告劉某清償借款1萬元,并駁回原告劉某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律師提醒您,對于一般保證,債權人需在保證期間內對債務人提
起訴訟、申請仲裁或取得對債務人賦予強制
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后,在保證期間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
執行,才能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一般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即在主
合同糾紛未經審判、仲裁或取得賦予強制
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
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第二款也規定了先訴抗辯權的四種例外情形。對于連帶責任保證,債權人需在保證期間內向保證人主張承擔保證責任。
即使有“保證”存在,債權人仍需積極主張權利,不要躺在權利上睡覺。法律賦予出借人向保證人主張保證責任的權利,但同時也對權利人作出了要及時行使自己的權利的要求,因此,借條上有了擔保人的簽字之后并不是“一勞永逸”,只有正確、及時地行使權利,才能多一份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