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我們在許多方面都會采取簽訂
合同的方式來解決,
合同是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的。那么在新頒布的民法典中,規定
合同的效力哪些無效哪些可撤銷?下面讓我們一起來看看由律師為大家進行的相應的解答吧。
一、民法典關于
合同無效和
合同可撤銷的規定是什么
民法典規定,簽訂
合同是屬于民事法律行為,
合同無效的情形包括
合同當事人不具有民事行為能力、
合同不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等。
民法典規定,可撤銷
合同包括基于重大誤解、以欺詐手段實施、受第三人欺詐、脅迫等手段簽下的
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四十六條 【虛假表示與隱藏行為的效力】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強制性規定及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 【以欺詐手段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 【受第三人欺詐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 【以脅迫手段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二、如何申請撤銷
合同
律師提醒您,
合同撤銷權的行使,必須由享有撤銷權主體資格的人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提起請求,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依法立案、審理并作出撤銷
合同的裁判;另一種觀點認為,
合同撤銷權的行使,不一定必須通過訴訟、仲裁的方式。如果撤銷權人主動向對方作出撤銷的意思表示,而對方未表示異議,則可以直接發生撤銷
合同的后果。如果對撤銷問題雙方產生爭議,則必須提
起訴訟或仲裁,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予以裁決。因為
合同撤銷權在性質上也屬于一種形成權,因而根據形成權的特點,撤銷權的行使,為撤銷權人單方的行為,無須相對人表示同意。
無效
合同包括當事人不具有民事行為能力、不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等;可撤銷
合同包括基于重大誤解、以欺詐手段實施、受第三人欺詐、脅迫等手段簽下的
合同。歡迎聯系律師進行法律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