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要旨
合同中約定“第三人停止營業”作為
合同終止條件的,若一方當事人提交經法院確認的其與第三人的調解協議,證明第三人已停止營業,而另一方無證據推翻該協議,則應認定
合同終止條件已達成。
## 案情簡介
2014年8月15日,柳某與天津某公司簽訂《某特許加盟
合同》,約定天津某公司特許柳某在特定區域內經營“八爺手搟炸醬面”,未經柳某同意,天津某公司不得授權第二者在該區域內同樣的經營權。
在加盟
合同履行過程中,天津某公司又授權謝某在該區域內手搟炸醬面經營權。柳某不同意,與天津某公司協商后,雙方達成《某經營許可協議》,約定天津某公司每年向柳某支付區域競爭補償金,并約定若其授權第三方在該區域內的店鋪停止營業,則本協議終止。
2019年3月25日,天津某公司
起訴謝某,雙方在法院調解下達成協議,確認謝某于2019年4月15日起停止使用“八爺”
商標、解除合作協議。
2019年4月29日,天津某公司向柳某發出《中止協議退還補償金通知書,要求終止雙方簽訂的《某經營許可協議》。
柳某不同意,并認為謝某的店鋪仍在使用相關標識經營,主張協議未終止,要求繼續支付補償金及
違約金。
柳某與天津某公司協商不成,柳某遂
起訴至人民法院,要求支付區域競爭性補償金、滯納金、
違約金等。
## 裁判結果
一審判決部分支持柳某甲、柳某的請求,二審法院改判駁回其全部訴訟請求。最高人民法院
再審審查后,裁定駁回其
再審申請。
## 裁判理由
再審認為,天津某公司提交的民事調解書經法院確認,具有法律效力,能夠證明謝某已停止使用“八爺”
商標經營涉案店鋪。柳某甲、柳某雖提交公證書證明該店招牌仍有“□爺”字樣,但無法證明天津某公司仍在授權經營或存在虛假訴訟行為。因此,
合同終止條件已成就,涉案協議自2019年4月15日起終止。遂駁回柳某的
再審申請。
## 律師說法
本案提醒我們,在特許經營中,涉及第三方行為作為
合同履行或終止條件的條款設計中,應盡可能明確約定“停止營業”“停止使用”等關鍵概念的判斷標準及證明方式。此外,一方主張條件成就時,應優先采用法院文書、行政決定等具有公信力的證據,另一方如欲反駁,也須承擔相應舉證責任。條款明晰+證據有力,才是規避此類風險的關鍵。
## 案例來源
一審: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9)津01民初997號民事判決(2020年3月12日)
二審: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2020)津民終437號民事判決(2020年10月27日)
再審審查: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2998號民事裁定(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