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在特許經營
合同履行中,被特許人未按約定支付貨款超過
合同規定期限的,特許人有權依據
合同約定行使不安抗辯權,采取減少或停止發貨等措施,不構成
違約。法院應嚴格依據
合同條款及實際履行情況認定
違約責任,維護誠信履約原則。
【案情簡介】
廣州某有限公司(某乙公司)與廣州友誼某有限公司(某甲公司)簽訂系列特許經營
合同,某甲公司授權某乙公司在廣西多地開設“BALENO”品牌門店。
合同明確約定了貨款支付時間及
違約責任,規定若某乙公司逾期付款超30天,某甲公司有權停止發貨并解除
合同。
履行過程中,某乙公司自2021年起多次延遲支付銷售分成款,某甲公司在多次催款后逐步減少供貨。某乙公司以某甲公司未按約發送應季貨物、導致無貨可賣為由拒絕付款,并訴請解除
合同、賠償損失。某甲公司反訴要求支付拖欠貨款、貨物損失費、物料費等費用。
【裁判理由】
二審法院認為,某乙公司長期未按
合同約定支付貨款,行為已構成
違約。某甲公司在多次催款無果后,依
合同約定采取減少發貨的措施,屬于正當行使不安抗辯權,不構成
違約。某乙公司所稱“某甲公司默認同意延遲付款”“因不可抗力無法支付”等主張,均無充分證據支持。此外,某乙公司所述“無貨可賣”情形與在案證據顯示的庫存及發貨事實不符,不能證明某甲公司存在根本
違約行為。
【裁判結果】
駁回某乙公司的
上訴,維持一審判決:某甲公司退還剩余保證金及裝修押金共計21,025.99元;駁回某乙公司其他訴訟請求及某甲公司的反訴請求中未獲支持部分。二審案件受理費由某乙公司承擔。
【律師建議】
本案再次提示特許經營
合同雙方須高度重視
合同條款設計及履約證據管理。特許人應在
合同中明確約定付款節點、
違約后果及單方解除權,并保留催款、發貨等全過程證據。被特許人應避免盲目擴張,確保資金鏈匹配履約能力,逾期付款應及時書面協商變更條款而非單方止付。律師應引導客戶建立合規的
合同履行與風險應對機制,避免因履約瑕疵承擔重大
違約責任。
【案例來源】
(2023)粵73民終138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