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特許經營
合同中,原簽約特許人注銷后,其關聯公司或
商標受讓人并不當然承繼原
合同中的區域保護義務。被特許人主張其享有特定區域內的排他性經營權,應當提供充分證據證明該權利在后續
合同關系中得到明確約定或追認。
【案情簡介】
2014年3月21日,張某與案外人某甲洗燙公司簽訂《訂購書》,約定張某在中牟縣開辦“UCC國際洗衣”店,該公司承諾給予張某中牟縣區域的保護范圍,不得允許其他加盟商在該區域內開店。
某甲洗燙公司于2015年1月14日注銷。此后,張某與某乙洗燙公司簽訂了《追加協議》和《補充協議》,但未就區域保護范圍進行明確約定。
2020年12月14日,第三人干洗店成立,并于2021年2月23日獲得某丙洗燙公司“UCC洗衣連鎖”授權認證,同樣在中牟縣范圍內經營。
張某認為某乙洗燙公司、某丙洗燙公司允許他人在其保護區域內開設加盟店的行為構成侵權,訴請法院判令兩公司停止侵害、終止對第三人的授權并賠償經濟損失72102元。
【裁判理由】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某乙洗燙公司、某丙洗燙公司是否侵害了張某的權利。
關于侵權行為是否成立,法院認為:張某與原特許人某甲洗燙公司簽訂的《訂購書》確實包含區域保護條款。但該公司已于2015年注銷,無法繼續履行
合同。張某雖與某乙洗燙公司簽訂了追加協議和補充協議,但協議中僅提及“不再追究之前甲方在中牟縣開設其他加盟店的相關責任”及“三店保護區域為500米”等內容,不足以證明某乙洗燙公司承繼了原
合同中的區域保護義務。
某乙洗燙公司、某丙洗燙公司與原特許人是相互獨立的法人主體,無證據證明兩公司自愿承繼原
合同權利義務。
關于終止第三人授權的主張,張某于2021年獲得某丙洗燙公司的授權,但未提供證據證明其與某丙洗燙公司之間存在區域保護范圍的約定。張某僅可在授權范圍內使用
商標,無權禁止
商標權人授權他人使用。
關于損失賠償請求,張某提供的證據無法證明其營業額減少與第三人開店行為存在因果關系,且某丙洗燙公司未與張某簽署區域保護協議,故賠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裁判結果】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
上訴,維持原判。即駁回張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律師建議】
本案提醒加盟商在簽訂特許經營
合同時,如享有區域保護等特殊權利,應在
合同中明確約定。在原
合同主體發生變更時,應及時與新的合作方就原有核心權利重新達成書面協議,避免因約定不明導致權利落空。
【案例來源】
(2021)豫知民終42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