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藏多年的生肖茅臺被鑒定為假,究竟是知假販假還是偷梁換柱?訴辯雙方各執一詞如何認定舉證責任?
事隔多年消費者主張訴請是否已超過訴訟時效?消費者現要求經營者退一罰十能否獲得法院支持?律師帶您了解。
案情回顧
2017年,林先生從線下一家經營酒類產品的商貿中心購買了六瓶乙未羊年生肖茅臺酒(以下簡稱羊茅)與六瓶甲午馬年生肖茅臺酒(以下簡稱馬茅),單價均在五千余元,該商貿中心向林先生出具了載有產品編號的收據。
隨著生肖茅臺酒市場熱度上升,馬茅與羊茅酒迎來價格快速上漲期。2023年,林先生在開封一瓶羊茅時發現異常,故找到向其出售生肖茅臺酒的杜先生,雙方共同選定了鑒定機構,在僅確認酒瓶為真未對內容物鑒定的情況下,杜先生與林先生協商以三瓶飛天茅臺作為賠償,并將該羊茅原酒和酒瓶收回。
手握三瓶飛天茅臺,林先生卻仍高興不起來,望著珍藏多年生肖茅臺的酒柜起了疑,故以買賣
合同糾紛為由將商貿中心及杜先生訴至法院,要求商貿中心返還剩余十一瓶生肖茅臺價款六萬余元并支付十倍賠償六十余萬元,并要求杜先生就上述款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
法院就林先生訴爭生肖茅臺酒真偽組織兩次鑒定,首次鑒定邀請到貴州茅臺酒公司人員,其鑒定結論為現存茅臺酒外包裝符合茅臺公司生產特征。林先生不滿上述鑒定結論,要求對外觀、瓶身的真偽和完整性進行再次檢測。經二次鑒定,鑒定機構的鑒定意見為上述茅臺酒外包裝與正品相符,瓶口封裝工藝與該品牌款式瓶口封裝工藝不符,鑒定上述茅臺酒均為假。
律師提醒您,法院經審理認為,林先生向本院提交了案涉茅臺酒自商貿中心處購買的初步證據,商貿中心作為食品經營者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采購食品以及供貨者的相關信息,并保存相關憑證。現商貿中心及杜先生均未提交所售茅臺酒正規采購渠道、合格證明文件及進貨查驗記錄等相關憑證,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商貿中心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除需向林先生退還貨款外,還應承擔十倍貨款的懲罰性賠償責任。
此外,從庭審查明的商貿中心管理、運營、售后的情況來看,杜先生系商貿中心的實際經營者,現杜先生未取得食品生產資質與銷售資質,以商貿中心名義銷售案涉茅臺酒,與商貿中心成立掛靠經營
合同法律關系,未取得食品銷售經營資質的實際經營者掛靠具有相應資質的經營者經營的,需承擔連帶責任,故本案支持了林先生要求杜先生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
杜先生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進行抗辯,對此法院認為,案涉茅臺酒未列明質量保證期,且貴州茅臺酒生肖系列受品牌影響力、投資價值、稀缺性等因素影響具有較高的收藏價值,林先生作為買受方基于茅臺酒收藏價值考慮持有多年亦符合一般觀念,其自2023年知曉其持有的茅臺酒存在質量問題后,積極向商貿中心及杜先生主張權利,故訴訟時效期間應當自林先生知道其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算,林先生于2024年提起該案訴訟未超過訴訟時效期間,故對于商貿中心、杜先生的抗辯意見未予采納。
律師提醒您,法院最終判決商貿中心退還林先生貨款六萬余元并支付十倍賠償款六十余萬元,杜先生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商貿中心及杜先生對上述判決不服,提起
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
上訴,維持原判。為切實實現“服判息訴、案結事了”的目標,法院積極從證據采信、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等方面對該案裁判過程進行判后答疑,積極推動林某與杜某尋求庭外和解化解矛盾爭端,最終雙方以35萬元達成和解方案,并即時履行完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第一款之規定,未取得食品生產資質與銷售資質的民事主體,掛靠具有相應資質的生產者與銷售者,生產、銷售食品,造成消費者損害,消費者請求掛靠者與被掛靠者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上述條款不僅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具體貫徹與細化落實,更通過提高違法成本、簡化維權路徑,強效督促經營各方履職盡責。本案中,作為實際經營者的杜某未取得食品銷售資質,以商貿中心名義對外從事食品銷售,其與商貿中心之間成立事實上的掛靠經營
合同關系,故應當對林某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食品經營者應建立完善的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食品經營者承擔對其銷售的食品符合安全標準的舉證責任,完善的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有利于食品經營者對其所售產品追本溯源。本案中,林某珍藏案涉茅臺酒多年,在案涉假酒溯源存在障礙的前提下,商貿中心及杜某一方如能舉證證明其所銷售酒類產品來源于正規進貨渠道,即可減輕或免除其相應的賠償責任。諸如生肖茅臺酒此類具有收藏及投資屬性的特殊商品,因受品牌影響力、市場投放量、供給約束性等因素影響,市場價格亦隨之水漲船高,“制假販假”現象屢見不鮮,在銷售流入二級市場的相關產品時應注意保留進貨憑證,保證所售產品真偽有據可查。
律師提醒您,消費者在購買具有收藏及投資屬性的特殊商品時,應首選官方及正規授權渠道,謹慎購買非公開渠道銷售的產品。購買時務必要求商家提供正規發票及購物憑證,注明產品名稱、購買時間、規格、編號、價格等信息,謹防無交易憑證維權無門。如后續發現產品疑似假貨,需保留完整包裝、購買憑證、防偽標識等材料。同時提醒消費者在購買上述商品時應優先滿足合理生活消費需要,避免參與“囤貨倒賣”行為。
銷售假冒食品嚴重威脅食品安全和消費者健康,《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確立了“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經營者須承擔“退一罰十”的懲罰性賠償責任,不僅有利于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更是構建安全誠信市場環境的法律保障。經營者切實履行進貨查驗義務、誠信經營,消費者優先選擇官方購買渠道、規避風險,才能共同守護食品安全底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