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在商業特許經營
合同糾紛中,特許人雖未完全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但被特許人未能證明因該隱瞞導致
合同根本目的無法實現的,法院可結合
合同履行情況、雙方過錯程度及實際支出等因素,酌定部分返還加盟費用。
【案情簡介】
2018年3月23日,耿某與某公司簽訂《整店加盟
合同書》,約定耿某支付50萬元加盟費和3萬元流動資金,獲得某公司品牌授權并委托其托管經營美容加盟店。
合同簽訂后,耿某支付了相應款項,加盟店于2018年5月開始運營。
經營期間,耿某認為某公司未披露其不具備注冊
商標、經營資質等重要信息,且提供虛假財務報表,遂訴至法院,要求解除
合同并返還加盟費、流動資金及房租押金等共計65萬余元。
某公司辯稱其已通過關聯公司授權獲得“某云”
商標使用權,具備特許經營資源,加盟店關閉系因物業搬遷及耿某不愿繼續經營所致。
【裁判理由】
二審法院認為,某公司雖未充分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但耿某未能證明該行為導致其
合同根本目的無法實現。涉案加盟店實際使用“某云”品牌近一年,未遭遇使用障礙,且耿某在簽約時已知曉該品牌使用情況。
關于
合同解除后的責任承擔,法院綜合考慮以下因素:
1.某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瑕疵,應承擔相應責任;
2.耿某作為商業主體,未盡審慎注意義務,亦存在過錯;
3.加盟店實際經營近一年,某公司確有實際支出;
4.
合同約定5年期限,實際履行不足1年。
基于上述因素,二審法院對一審判決作出調整,酌定某公司返還部分加盟費用。
【裁判結果】
1.解除雙方簽訂的《整店加盟
合同書》;
2.某公司返還耿某加盟費24萬元、流動資金3萬元及房屋押金1.3萬元,共計28.3萬元;
3.駁回耿某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啟示】
本案提醒加盟投資者,在簽訂特許經營
合同前,應充分核實特許人的注冊
商標、企業標志等經營資源及經營狀況,盡到審慎注意義務。同時,特許人也應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避免法律風險。法院在裁判時會綜合考慮
合同履行情況、雙方過錯程度等因素,合理確定責任分擔。
【案例來源】
(2020)豫知民終16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