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特許經營
合同到期后,若被特許人無
違約行為,特許人應當依約返還貨品風險控制金及道具押金。特許人主張被特許人存在
違約行為的,應承擔舉證責任,無法舉證則承擔不利后果。雙方對剩余庫存金額已通過書面形式確認的,該金額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案情簡介】
2018年7月21日,某服飾公司(以下簡稱某服飾公司)與蔡某簽訂《品牌加盟
合同》,授權蔡某在指定區域經營品牌店鋪。
合同約定蔡某向某服飾公司繳納貨品風險控制金6萬元、道具押金2萬元,
合同期滿后無息退還。
合同于2019年7月20日到期后,某服飾公司于2019年9月19日出具《庫存表》,確認剩余庫存金額為16,648.92元,但未按約定返還扣除庫存后的保證金余款。蔡某訴至法院,要求某服飾公司返還保證金63,351.08元及相應利息。
某服飾公司
上訴稱,蔡某在合作期間擅自銷售其他品牌貨品構成
違約,應扣除道具使用費,且不應當返還道具款。
【裁判理由】
二審法院認為,涉案加盟
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合法有效。關于某服飾公司主張蔡某摻售其他品牌貨品構成
違約的問題,某服飾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該事實與本案存在關聯,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關于保證金返還問題,
合同明確約定
合同結束后無息退還貨品風險控制金和道具押金。某服飾公司出具的《庫存表》已對剩余庫存金額進行確認,雙方形成清算合意。某服飾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庫存表》載明的庫存金額不準確,故應按約定返還扣除剩余庫存后的保證金。某服飾公司逾期未返還,應當支付相應利息。
【裁判結果】
一審判決:某服飾公司返還蔡某保證金63,351.08元及利息2,432.7元;駁回蔡某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判決:駁回
上訴,維持原判。某服飾公司承擔二審案件受理費900元。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律師建議】
本案再次凸顯特許經營
合同中證據留存與條款明確的重要性。加盟者應在履約過程中嚴格遵循
合同約定,避免給對方留下
違約口實;同時,務必通過書面形式固定結算文件,如本案中加蓋公章的《庫存表》成為定案關鍵。特許人主張對方
違約時,須承擔嚴格的舉證責任,若證據不足將難獲支持。建議雙方在簽訂
合同時明確退還保證金的條件、期限及扣除情形,避免引發后續糾紛。
【案例來源】
(2020)豫知民終23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