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5
路救
基金墊付
醫療費后,有權向
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王某訴劉某、某
保險公司等機動車
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
王某駕駛電動自行車與劉某駕駛的機動車發生
交通事故,造成車輛損壞,王某受傷。公安交管部門認定,劉某負事故主要責任,王某負事故次要責任。劉某駕駛的機動車在某
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在
保險期間內。事故發生后,依搶救中心申請,路救
基金墊付王某
醫療費19萬余元。王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劉某、某
保險公司賠償各項損失。本案審理過程中,路救
基金管理機構請求法院對其墊付的
醫療費一并處理。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我國設立路救
基金的目的系為保障
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
醫療搶救費用,從而使受害人得到及時救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路救
基金先行墊付部分或全部搶救費用后,其管理機構有權向
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據此,本案一并處理路救
基金墊付
醫療費后的追償問題,于法有據。最終判決:某
保險公司賠償王某160萬余元;劉某賠償王某45萬余元;路救
基金管理機構先行墊付的
醫療費,由劉某投保的
保險公司向其支付。
【典型意義】
律師提醒您,路救
基金是依法籌集用于墊付道路
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搶救費用的社會專項
基金,其目的在于保障道路
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在肇事機動車不明、未參加強制
保險或搶救費用超過機動車強制
保險責任限額,需要支付受害人搶救、喪葬等費用的特定情形下,為受害人提供及時救助。路救
基金管理機構基于其墊付行為,依法享有追償權。本案在路救
基金墊付受害者搶救費用后,在機動車
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中對路救
基金管理機構的追償權訴請依法一并處理,不僅有利于保障路救
基金的正常運轉,也有利于一次性解決糾紛、減輕當事人訴累,從而實現
交通事故的快速、妥善處理。
案例6
非機動車違反交通信號燈通行的,應依法支持
行政處罰
——袁某訴某交警支隊、某區政府罰款及行政復議案
【基本案情】
袁某駕駛電動自行車,在未設置非機動車信號燈的路口,未按照機動車信號燈通行,因闖紅燈行為被交警查獲。某交警支隊對袁某作出罰款50元的處罰決定。袁某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某區政府復議后維持了處罰決定。袁某訴至法院,請求撤銷上述處罰決定。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在未設置非機動車信號燈和人行橫道信號燈的路口,非機動車和行人應當按照機動車信號燈的表示通行。袁某駕駛非機動車在未設置非機動車信號燈的路口,不按機動車信號燈通行,違反了上述規定,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某交警支隊的處罰決定及某區政府所作復議決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最終判決:駁回袁某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律師提醒您,各類交通參與人均應遵守交通規則,共同維護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秩序。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在未設置非機動車信號燈和人行橫道信號燈的路口,非機動車和行人應當按照機動車信號燈的表示通行。本案判決明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上述規定應予處罰,有助于督促各類交通參與人學習和遵守交通規則,營造全社會尊法、學法、守法、用法的良好風尚,也有助于行政執法和司法形成合力,共同促推構建良好交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