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5
借用資質施工導致工程質量缺陷的,借用方與被借用方應承擔連帶責任
——某食品公司訴石某等建設工程施工
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石某借用某建設公司資質與某食品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
合同》,約定施工內容為建設綜合生產車間、原料生產車間、門衛、道路、綠化圍墻等。工程完工后已交付使用,一直未竣工驗收。某食品公司發現案涉工程存在墻體、地面開裂等情況,認為石某應當對工程質量缺陷進行修復,雙方就此產生爭議。某食品公司
起訴請求石某與某建設公司支付工程質量修復費。
訴訟過程中,鑒定機構受法院委托出具鑒定意見為:綜合生產車間、原料車間、擋土墻等工程質量不合格,修復費為770萬余元。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
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七條規定,借用資質施工的情況下,發包人有權請求資質出借方與借用方對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資質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本案中,某建設公司將其資質出借給石某承攬工程,石某施工的工程出現質量缺陷,某建設公司依法應與石某對質量缺陷修復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故判決:某建設公司與石某連帶給付某食品公司質量缺陷修復費770萬余元。
【典型意義】
資質是
建筑企業施工能力和信譽的認證。缺乏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借用有資質的
建筑施工企業名義承攬工程,極易導致工程出現質量缺陷,故為法律所禁止。
建筑施工企業因出借資質造成工程質量缺陷的,應與資質借用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律師提醒您,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判決某建設公司與石某就工程質量缺陷修復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既打擊資質借用方“借帽子”行為,也懲治資質出借方“賣牌子”行為,明確一旦出現工程質量缺陷,雙方都要為損失“買單”。該案對于壓實
建筑行業主體責任、保護建設單位合法權益、促進
建筑市場健康有序發展具有積極意義。
案例6
通過司法建議助力整治“三包一掛”,促推工程質量問題源頭治理
——朱某訴某勞務公司建設工程施工
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某勞務公司借用某
建筑集團公司資質與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
合同,承攬某商業廣場建設項目。此后,某勞務公司與朱某簽訂的《合作協議》約定,前期該公司與某
建筑集團公司對接的項目全部轉包給朱某,某
建筑集團公司未付的工程款全部由朱某享有。《合作協議》簽訂后,某勞務公司退場,朱某進場組織施工。因工程款結算發生爭議,朱某
起訴請求某勞務公司支付工程款300萬元及利息。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某勞務公司將案涉工程轉包給朱某的行為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無效,但案涉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依據上述規定,朱某請求某勞務公司折價補償,支付工程價款,應予支持。故判決:某勞務公司向朱某返還工程款300萬元及利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
建筑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禁止
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審理法院發現,本案存在出借資質行為,遂向當地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發出司法建議,建議對本案相關違法線索依法核實處理。律師提醒您,當地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根據司法建議立案調查,發現當地
建筑行業較有影響力的某
建筑集團公司存在管理不嚴、違法出借資質的情況,應當對其實施
行政處罰。鑒于某
建筑集團公司積極配合調查整改,對該公司及其負責人均處以罰款。
【典型意義】
建設工程領域,“三包一掛”(即違法發包、非法轉包、違法分包、掛靠施工)等違法行為長期存在,不僅引發大量糾紛,還擾亂
建筑市場秩序、影響工程質量,危害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建筑施工企業通過出借資質收取費用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還可以將違法線索移送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追究其責任,讓違法行為人得不償失。本案中,人民法院在審理建設工程施工
合同糾紛案件中,發現
建筑施工企業存在出借資質行為。律師提醒您,為從源頭上懲治“三包一掛”等危害建設工程質量的違法行為,人民法院與當地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建立溝通協作機制,開展常態化違法線索排查、移送工作,協助行政主管部門對
建筑企業進行管理,有效打擊建設工程領域違法現象,為確保建設工程質量和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務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