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三中院召開“依法審理遺囑繼承糾紛,保障老人合法權益典型案例新聞通報會”,并通報了五個典型案例,涉及遺囑繼承是否限于法定繼承人、遺囑能否處置夫妻共同財產、未保留“必留份”的遺囑效力等多個問題,律師帶您了解:
案例一:老人可以訂立遺囑將個人財產遺贈給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個人嗎?
基本案情
劉某夫婦育有三女一子,有
房產一套。劉某夫婦生前訂立公證遺囑,明確將涉案房屋中的份額留給三女兒劉甲、三女婿李甲繼承所有。2020年8月30日,劉甲在家庭微信群中發送微信,表示其清理父母遺物時發現了遺囑,李甲于當日在該群聊中發微信表示:“收悉!我看一下”、“這份遺囑是爸媽的心愿,我愿意遵照他們的意愿繼承房子,也很感激他們的心意。很遺憾的是,沒有在咱媽走之前見她最后一面”。后各方就李甲是否有權繼承涉案房屋產生爭議。
法院生效判決認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劉某夫婦訂立的公證遺囑真實有效,涉案房屋應當按照遺囑內容辦理,李甲系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亦對老人進行了照顧,老人系將涉案房屋的相應份額遺贈給李甲。
典型意義
老人訂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繼承人以外的人的事例逐漸增加,包括但不限于將財產留給孫輩、旁系親屬等家庭成員,或是將財產留給好友、
同居伴侶、看護人員等情形。律師提醒您,民法典對于遺囑繼承不限于法定繼承人的規則,充分考慮了現實生活中家庭生活、個人情感、財產安排等因素交織的復雜性,..程度尊重了被繼承人的意思自治。
案例二:老人訂立遺囑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應如何認定遺囑的效力?
基本案情
王某與李某系夫妻,育有四女,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李某于2018年去世,王某于2023年去世,二人父母均先離世。涉訴宅院的宅基地使用權人為李某,院內房屋部分由王某、李某夫妻出資建設。2021年王某立代書遺囑,將涉訴宅院內房屋及存款等指定由王某1、王某3、王某4繼承。王某2對遺囑效力及房屋歸屬等提出異議,稱自己對父母贍養付出多且涉訴部分房屋與自己有關。另外,王某、李某夫妻在世時亦將另外宅基地劃歸王某2。雙方就此產生爭議。
法院生效判決認為,遺囑所涉財產分配意見系王某的真實意思表示,其對于個人財產的處理意見應當得到尊重,但對于屬于李某
遺產部分的處分無效,針對涉訴房屋,屬于李某
遺產范圍部分,應按照法定繼承原則在四個女兒及王某之間進行分配,對涉訴房屋中屬于王某的
遺產部分,按照遺囑在王某1、王某3、王某4之間平均分配。
典型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規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外,
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
遺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第二十六條規定,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國家、集體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認定該部分遺囑無效。律師提醒您,在夫妻一方去世后,未及時分割
遺產,另一方亦去世后,子女才訴訟要求繼承
遺產,在未有約定的情況下,夫妻一方立遺囑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時,僅能處分自身份額,處分配偶份額部分無效,但其從配偶處繼承所得財產,亦可作為其
遺產,依照遺囑在其繼承人中繼承分割。
案例三:老人訂立遺囑時未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
遺產份額,應如何處理?
基本案情
涉案房屋為張甲和韓某的夫妻共同財產,張甲夫婦育有張乙、張丙二子,張丁為張乙之子,張丙為殘疾人。張甲夫婦生前訂立遺囑,明確涉案房屋由孫子張丁繼承,同時兩位老人在遺囑中表示,張丙一生有病,孤苦伶仃,希望張乙、張丁作為家人提供適當的幫助,后雙方因房屋繼承產生爭議。
法院生效判決認為,張丙作為殘疾人,缺乏相應勞動能力,生活中存在一定困難,故在處理
遺產時應為張丙保留必要的
遺產份額,結合遺囑內容和被繼承人的意愿、各方當事人的實際生活情況、涉案房屋的價值等因素,認定涉案房屋由張丁繼承所有,張丁支付張丙相應
遺產補償款。
典型意義
律師提醒您,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
遺產份額,老年人雖訂立遺囑時會考慮到弱勢子女的權益,但仍應在遺囑中為其留有必要的
遺產份額,此承載著扶助弱者的家庭責任與社會倫理,法律亦通過“必留份”制度,確保
遺產在家庭成員間實現最基本的公平,防止弱勢繼承人因被排除在
遺產分配之外而陷入困境。
案例四:老人可以訂立遺囑將個人財產遺贈給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個人嗎?
基本案情
2008年,老人李某1與李某2、姜某簽訂了遺贈扶養協議,約定由李某1與李某2、姜某共
同居住并由二人照顧其生活起居,李某1去世后其
房產歸二人所有。2014年,李某1又與李某3、李某4簽訂遺贈撫養協議,約定由李某3、李某4照顧李某1的生活起居,李某1去世后其
房產歸李某3、李某4所有。2015年,李某1簽訂聲明書,表示其名下財產按照2008年遺贈扶養協議
執行,其他具有財產處分性的文件全部撤銷。2017年李某1去世,其名下
房產被
拆遷,李某2作為被
拆遷人獲得了
拆遷補償,雙方因
拆遷利益歸屬產生爭議。
法院生效判決認為,通過李某1與姜某、李某2共
同居住并由其照顧生活起居的事實以及李某2提供的
醫療票據、病歷、喪葬費
票據等,能夠證明李某2自2007年起至老人去世長期與其共同生活,實際履行了遺贈扶養協議約定的生活照顧、負責生病就醫及處理后事等扶養義務。但是李某3、李某4僅提交了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期間看望照顧李某1的部分照片和錄音,且上述期間李某2、姜某還在持續履行與李某1之間的遺贈扶養協議,故不足以證明其對李某1盡到了全面且持續性、實質性的扶養義務。另結合李某1于2015年出具的《聲明書》,明確繼續履行2008年遺贈扶養協議,故判決認定李某2據此獲得的
拆遷補償利益與李某3、李某4無關。
典型意義
律師提醒您,無子女或子女無力贍養、不愿贍養的老人可通過簽訂遺贈扶養協議的方式,明確扶養人的權利義務,確保其晚年的生活照料、
醫療護理、喪葬事宜等有人負責,避免“老無所依”的困境,扶養人亦應當按照遺贈扶養協議的約定,實質履行對遺贈人的生活照顧、負責生病就醫及處理后事等扶養義務,而不是簡單的探望、見面等。
案例五:老年夫婦共同訂立遺囑后,一方老人去世,在世老人能否變更遺囑?
基本案情
陳某與郭某為夫妻關系,育有子女四人。2013年9月陳某夫妻二人共同訂立遺囑,明確將房屋與現金分配給大女兒、小女兒與孫子。2013年10月郭某去世。2014年8月陳某書寫遺囑,表示將其名下
房產過戶給小女兒陳小某,過戶費用由陳小某繳納?,F陳某去世,陳小某
起訴要求確認涉案房屋由其一人繼承所有。
法院生效判決認為,夫妻共同訂立遺囑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一方先死亡的,在世一方有權撤銷、變更遺囑中涉及其財產部分的內容,陳某自書遺囑表示要將其所有的份額留給陳小某,遺囑形式合法有效,陳小某可繼承陳某享有的涉案房屋的份額。另,因大女兒與孫子均表示同意放棄對涉案房屋的繼承份額,法院認定房屋由陳小某一人繼承所有。
典型意義
老年夫婦可共同訂立遺囑對其各自或共同的財產作出處分安排,如一方老人去世,在世一方老人可撤銷、變更遺囑中涉及其個人財產部分的遺囑內容。雖老年人享有通過遺囑處分自己財產的自由權利,但該自由亦受到一定限制,如共同遺囑中存在不可分割的共同意思表示,則在世一方老人不能改變或撤銷遺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