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21年12月,江蘇某建工公司承接某項商品房裝修工程后,將該工程分包給沒有相應資質的聊城某物資公司,聊城某物資公司又將工程分包給沒有資質的山東某商貿公司。山東某商貿公司將部分浴室柜貨物上樓并安裝工作分包給無相應資質的劉某,劉某又雇傭殷某提供勞務。2022年3月20日23時左右,殷某在提供勞務時受傷,后經治療無效死亡。2023年9月,殷某近親屬以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為由訴至法院。案經一審、二審,2024年4月,法院最終判決,殷某對自身安全缺乏必要的注意、審慎義務,承擔百分之30的責任,劉某作為殷某的雇主承擔百分之70的責任,即劉某賠償殷某近親屬各項費用共計103萬余元;江蘇某建工公司、聊城某物資公司、山東某商貿公司對上述賠償數額承擔連帶責任。后該案件進入強制
執行程序,法院依法扣劃江蘇某建工公司77萬余元。2025年3月,江蘇某建工公司以追償權糾紛為由訴至法院,要求劉某、聊城某物資公司、山東某商貿公司償還其代為支付的賠償款77萬余元及資金占用損失。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作為承包人的原告在對被告劉某的雇員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后能否追償以及追償份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
建筑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發包人、承包人、分包人在發包、分包
建筑工程時,應當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只有這樣才能盡可能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保障雇員的人身安全。律師提醒您,本案中,殷某在為劉某提供勞務時受傷,劉某作為雇主,未對提供勞務者進行崗前安全培訓教育,違規夜間施工且未盡到管理職責,其行為對于案涉事故的發生具有較大過錯;原告江蘇某建工公司未審核聊城某物資公司的經營范圍及資質,將精裝修工程層轉包給沒有相應資質的聊城某物資公司,聊城某物資公司將浴室柜安裝工程交由沒有住宅室內裝飾裝修資質的山東某商貿公司,山東某商貿公司又將浴室柜安裝工程交給沒有安全生產條件和資質的劉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三公司均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原被告均是最終責任的承擔者,故江蘇某建工公司有權向劉某、聊城某物資公司、山東某商貿公司行使追償權。關于責任的具體比例分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條的規定,連帶責任人的責任份額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律師提醒您,實際承擔責任超過自己責任份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具體至本案,劉某作為雇主承擔的責任大于江蘇某建工公司、聊城某物資公司、山東某商貿公司,根據已生效民事判決書查明的事實,綜合考慮各方當事人對損害發生的原因力及過錯程度,法院酌定劉某承擔百分之40的責任,江蘇某建工公司、聊城某物資公司、山東某商貿公司分別承擔百分之20的責任。故原告對超出其責任比例而承擔的賠償款,有權要求其他連帶責任人償還。
法官說法
律師提醒您,
建筑施工領域,發包人或者承包人將工程發包或分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施工常有發生。這些個人成為工程的實際施工人,他們雇傭人員進行工程施工。因安全意識淡薄或者缺乏安全施工的物質條件,工地工人發生人身損害的事故時有發生。糾紛產生后,法院一般會根據當事人訴請,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判決承包人分包人與作為雇主的實際施工人對受到人身損害的工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在承擔連帶責任之后,作為共同侵權人的承包人、分包人與雇主之間責任份額的劃分,一般在公平及利益平衡原則的基礎上按各方過錯程度確定。本案綜合考慮各方當事人對損害發生的原因力及過錯程度,最終酌定劉某承擔百分之40的責任,三公司各承擔百分之20的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條 二人以上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的,權利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連帶責任人的責任份額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實際承擔責任超過自己責任份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連帶責任,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 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承包方、承租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
建筑法》第二十二條
建筑工程實行招標發包的,發包單位應當將
建筑工程發包給依法中標的承包單位。
建筑工程實行直接發包的,發包單位應當將
建筑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第二十九條第三款 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