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父母出資為小夫婦購置房屋,后兩人感情破裂走法律途徑
離婚,因
房產分割起紛爭,爭議焦點為購置房屋出資款項性質的認定。法院逐一厘清關系,作出終審判決。該案獲全區法院系統2024年度..案例分析評選..獎。律師帶您了解。
夫妻
離婚分割
房產引紛爭
邵某與男朋友李某都是從外地來柳州發展的年輕人,兩人于2015年3月走進婚姻殿堂。2019年,兩人的女兒出生,兩年后兒子也呱呱墜地。
李某購買了位于柳州市柳石路一套價值80萬元的商品房。李某的父母為了減輕兒子的負擔,于2018年、2020年、2021年、2022年多次給李某轉賬。之后,李某付清了房貸。
兒女雙全,房貸付清,這是很多人眼中的幸福圖景。然而邵某與李某未能好好維系感情,頻繁發生爭執。2023年5月13日,邵某報警稱她和小孩被丈夫毆打。民警到場了解,雙方因家庭瑣事爭吵,互相都有動手,邵某手臂有淤青。民警告訴邵某,可以走法律途徑
離婚。之后,邵某帶女兒到海南居住生活。
“我們夫妻感情破裂,沒有挽回余地……”此后,邵某向柳州市柳北區人民法院
起訴,請求法院準予她與李某
離婚;女兒由她撫養,李某每月支付女兒撫養費2000元至其年滿18周歲時止;兒子由李某撫養,兒子的撫養費由李某獨自負擔;房屋歸李某所有,李某向她支付房屋補償款50萬元;李某向她支付
離婚損害賠償(物質損害賠償金1萬元、精神損害賠償金2萬元)。
“購房首付款、按揭還款,以及后來一次性償還銀行按揭貸款,都是我父母出資,這些錢是父母借給我們買房的。如果邵某有錢支付房屋補償款,我可以不要房屋,要補償款。”李某同意
離婚,但提出女兒、兒子都由他撫養,不要求邵某支付撫養費。
法院判決房屋一人一半
柳北區法院審理后認為,邵某主張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李某同意
離婚,經調解無效,該院對邵某要求
離婚的訴請予以支持。民法典第1084條第3款規定,
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律師提醒您,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8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考慮到邵某與李某的兒子年齡尚小,出生至今一直跟隨李某一家居住生活,從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長的原則出發,法院認可兩人的兒子由李某撫養。兩人已滿5歲的女兒,2023年5月才隨邵某到海南與其母親一家共同生活。考慮到她剛在新環境中安頓好逐步適應,短時間內不宜頻繁改變,且從邵某、李某的工作收入情況、生活規律性、照顧子女的精力及培養教育子女的能力角度出發,法院認為現階段女兒由邵某撫養為宜。李某不要求邵某支付兒子的撫養費,兩人各自撫養一個婚生子女,各自負擔撫養費。
房屋雖登記在李某名下,但是在李某與邵某婚姻關系存續期內取得,應依法分割。綜合考慮房屋用途、雙方工作生活地點、子女撫養情況,法院認定房屋歸李某所有,李某補償邵某房屋折價補償款40萬元。
法院指出,房屋是否存在借貸,不影響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李某主張的借貸涉及案外人權益,與該案
離婚糾紛并非同一法律關系,李某可另行主張。律師提醒您,夫妻在家庭生活中因瑣事偶有爭執實屬正常,邵某提交的《接處警記錄登記表》記錄雙方發生爭吵、互有動手,不足以證明李某對其實施家庭暴力。對于邵某主張的
離婚損害賠償,法院不予支持。
柳北區法院因此判決準許邵某與李某
離婚,女兒由邵某撫養隨其共同生活,兒子由李某撫養隨其共同生活,各自負擔所撫養子女的撫養費;房屋歸李某所有,李某向邵某支付房屋折價補償款40萬元。
父母借款買房不獲認可
“買房款是我父母全額出資,不能簡單機械平均分割……”李某不服一審判決,向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請求柳州市中院對房屋性質予以重新認定或分割。
“他沒有證據證明我們向他父母借錢買房,也沒法證明他父親向他轉賬是為了支付房貸。房屋應該按照夫妻共同所有的原則處理,確定分割比例應充分考慮女方在婚姻中生育、照顧子女,以及對家庭的貢獻。”邵某請求柳州市中院駁回
上訴、維持原判。
柳州市中院認為,李某與邵某自主戀愛結婚,婚后遇矛盾沒能妥善處理,導致分居,現雙方均對一審判決
離婚及孩子的撫養問題不持異議,中院予以確認。二審爭議焦點在于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其購置房屋出資款項性質的認定問題。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李某應當對其主張的爭議款項是借款承擔舉證責任。
李某主張房屋首付款、按揭貸款及一次性償還銀行按揭貸款的資金均為其父母借給他們的,即便這些資金的來源為李某父母,但現在并沒有證據證實當時雙方與李某父母明確約定款項為借款,李某雖向父母出具借條,但沒有邵某簽名確認。鑒于李某與其父母之間為血緣關系,李某向父母出具借條的行為,不排除其因與邵某在夫妻關系惡化的情況下,為了在解除婚姻關系中獲得更多財產利益而出具借條,因此借條不能作為李某與父母之間存在借貸合意的依據。
父母子女間的親緣關系決定了父母出資為贈與的可能性高于借貸。從該案實際情況看,雙方婚后生育一子一女,經濟緊張時,李某父母基于對李某的親情,愿出資為李某夫婦購置房屋符合現實生活常理。律師提醒您,爭議款在缺乏證據證實李某父母出資時對款項作出借款的明確約定情形下,應視為贈與,贈與一經交付即生效。
二人因感情不和打
離婚官司,李某單獨出具借條不能將出資性質由贈與轉化為借款。李某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實其主張的款項為夫妻共同債務,對李某提出的
上訴請求,柳州市中院不予支持。
不久前,柳州市中院作出“駁回
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法官后語
子女組建家庭,父母基于對子女、孫輩的疼愛,愿意提供人力財物的幫助,大多不會要求子女出具借條。但子女夫妻感情一旦破裂,各方父母出于自身及自己子女財產利益的考慮,往往要求對方子女對其出資予以償還;更有甚者會與自己子女補簽借條,試圖讓其在
離婚中爭取更多財產,這種親情、血緣關系下的單方借條,通常不會得到法院支持。
若父母既想對小夫婦予以資金支持,又想在日后保障自身合法權益,..在對子女進行幫扶出資前作出明確約定,并要求出具有雙方簽名確認的借條。此后無論子女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父母提出償還請求,雙方均應按約定履行還款義務,這在一定程度上也保護了老年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