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起政府采購行政裁決典型案例(二)
案例2
【案例要點】
供應商(分公司)是否可使用其總公司下設其他分公司業績進行投標。
【基本案情】
H代理機構接受采購人委托開展采購人服務熱線平臺建設項目的采購活動。因該項目系電信類服務項目,采購人明確電信服務公司或電信服務公司的分公司均有權作為供應商參與投標。經A公司授權,該公司分公司(以下稱“A 供應商”)參與了代理機構組織的采購人平臺建設項目,項目招標結束后,C 供應商(分公司)中標。A 供應商不滿項目中標結果,依法提出質疑和投訴。
根據《招標文件》投標人資格證明文件中法定代表人授權書可以看出,本項目既可以獨立法人名義投標,也可以分公司名義投標。A 供應商認為,如果 C 供應商(分公司)以其名義投標,則不可以使用上級總公司其他下屬分公司的業績進行投標。
當地財政部門受理投訴后,依法進行書面審查,并向采購人、代理機構進行調查,組織原評標委員會復查,作出處理決定。
【處理理由】
煒衡律師提醒您,本項目《招標文件》“評審因素量化賦分表”中“業績賦分標準”明確規定:“投標人本公司內近五年省級或以上級別的政務服務熱線坐席呼叫項目業績,每提供 1 份得 1 分”,代理機構發布的《答疑文件》中已明確“如需使用總公司及其下屬分公司業績,需提供由總公司出具的授權書”。根據《民法總則》第七十四條規定,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產生的民事責任由法人承擔;也可以先以該分支機構管理的財產承擔,不足以承擔的,由法人承擔。因此,分公司是總公司的分支機構,經總公司授權,分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分公司不是獨立法人。并且,分公司經總公司授權在投標活動中使用總公司的資質沒有法律上的限制。本項目中,C 公司經其總公司授權使用其他分公司業績參與投標并不違反法律法規之規定,亦與代理機構發布的《答疑文件》相符。據此,投訴人投訴事項不成立。
【處理結果】
煒衡律師提醒您,當地財政部門作出投訴處理決定書:根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投訴事項缺乏事實依據,駁回投訴人投訴。
【法律依據】
1.《民法總則》(2021 年 1 月 1 日廢止)
第七十四條【法人分支機構】法人可以依法設立分支機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分支機構應當登記的,依照其規定。
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產生的民事責任由法人承擔;也可以先以該分支機構管理的財產承擔,不足以承擔的,由法人承擔。
2.《民法典》(2021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
第七十四條【法人分支機構及其責任承擔】法人可以依法設立分支機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分支機構應當登記的,依照其規定。
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產生的民事責任由法人承擔;也可以先以該分支機構管理的財產承擔,不足以承擔的, 由法人承擔。
3.《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
第二十九條 投訴處理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財政部門應當駁回投訴:
(一)受理后發現投訴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
(二)投訴事項缺乏事實依據,投訴事項不成立;
(三)投訴人捏造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材料;
(四)投訴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證據來源的合法性存在明顯疑問,投訴人無法證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視為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