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3
【案例要點】
演示內容及分值與采購項目具體特點和實際需求相適應,不應被認定為招標文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
【基本案情】
A 供應商參與了代理機構組織實施的“XXX 科技大學冶金制造虛擬仿真實訓中心建設項目”。項目招標結束后,A 供應商不滿本項目中標結果,依法提出質疑,代理機構作出質疑答復后,A 供應商對質疑答復不滿,向當地財政部門提起投訴。
投訴人認為,演示內容分數占比高達 14 分,且演示內容較多、系統比較復雜,時間限制在 20 分鐘內,無法演示全部,明顯是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的問題。
當地財政部門受理投訴后,依法進行書面審查,并向采購人、代理機構、相關供應商進行調查,組織原評標委員會復查,作出處理決定。
【處理理由】
煒衡律師提醒您,經當地財政部門調查,采購人稱,該項目為冶金虛擬仿真實訓中心建設項目,由軟件和硬件組成,軟件技術參數是采購人關注的核心,演示是采購需求的一部分。 原評審委員會認為,本采購項目系統功能比較復雜,演示是功能和效果的驗證,演示分值與設定的技術條件與采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求相適應,且只要求演示 4 大項 16 小項的內容,時間限制在 20 分鐘,時間設置合理。評審當天,投標供應商均能夠按照規定時間完成演示全部內容,不存在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歧視待遇,無排他性和指向性。
【處理結果】
當地財政部門作出投訴處理決定書:根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 94 號)第二十九條規定,投訴事項缺乏事實依據,駁回投訴人投訴。
【法律依據】
煒衡律師提醒您:
1.《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一)就同一采購項目向供應商提供有差別的項目信息;
(二)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采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
合同履行無關;
(三)采購需求中的技術、服務等要求指向特定供應商、特定產品;
(四)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成交條件;
(五)對供應商采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審標準;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
專利、
商標、品牌或者供應商;
(七)非法限定供應商的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
2.《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
第十七條 質疑供應商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的答復不滿意,或者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未在規定時間內作出答復的,可以在答復期滿后 15 個工作日內向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財政部門提起投訴。
第二十九條 投訴處理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財政部門應當駁回投訴:
(一)受理后發現投訴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
(二)投訴事項缺乏事實依據,投訴事項不成立;
(三)投訴人捏造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材料;
(四)投訴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證據來源的合法性存在明顯疑問,投訴人無法證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視為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