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起政府采購行政裁決典型案例(十二)
案例12
【案例要點】
采購文件編制應綜合考慮產品全生命周期,按照《政府采購需求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確定需求。
【基本案情】
A 供應商參加了代理機構組織的采購人 “XXX 設備及配套試劑采購項目”,后該項目由 B 供應商中標并公示中標金額,該金額明顯低于其他投標人報價。A 供應商認為 B 供應商以低于成本價方式競標,報價不合理。遂提起質疑,并對質疑答復不滿提起投訴。
投訴人 A 供應商認為:質疑答復未明確中標公司提交的說明資料能否證明其報價低于或高于成本價,產品從研發、建模、選材、加工生產到出廠質控進入終端的成本遠高于 B 供應商中標金額。
【處理理由】
煒衡律師提醒您,當地財政部門認為,經查,評審當天,因 B 供應商報價明顯低于其他投標人的報價,原評標委員會要求其在評審現場提供書面說明以及證明材料,B 供應商予以提供。原評標委員會認為其報價合理,予以采納。該程序符合《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 87 號)第六十條規定,投訴事項不成立。
【處理結果】
煒衡律師提醒您,綜上,當地財政部門作出投訴處理決定:依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 94 號)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該投訴事項缺乏事實依據,駁回投訴人投訴。
但因本項目為設備及配套試劑采購項目,本項目采購文件的編制未充分考慮到項目后期試劑采購、維護、保養等全生命周期成本,不符合《政府采購需求管理辦法》(財庫〔2021〕22 號)第二十一條相關規定。
鑒于本項目出現影響采購公正的違法、違規行為,根據《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責令采購人廢標。
【法律依據】
煒衡律師提醒您: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第三十六條第一款 在招標采購中,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廢標:
(二)出現影響采購公正的違法、違規行為的
2.《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 號)第六十條 評標委員會認為投標人的報價明顯低于其他通過符合性審查投標人的報價,有可能影響產品質量或者不能誠信履 約的,應當要求其在評標現場合理的時間內提供書面說明,必要 時提交相關證明材料;投標人不能證明其報價合理性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將其作為無效投標處理。
3. 《政府采購需求管理辦法》
第二十一條第一、四款采用綜合性評審方法的,評審因素應當按照采購需求和與實現項目目標相關的其他因素確定。
需由供應商提供設計方案、解決方案或者組織方案,且供應商經驗和能力對履約有直接影響的,如訂購、設計等采購項目,可以在評審因素中適當考慮供應商的履約能力要求,并合理設置分值和權重。需由供應商提供設計方案、解決方案或者組織方案,采購人認為有必要考慮全生命周期成本的,可以明確使用年限,要求供應商報出安裝調試費用、使用期間能源管理、廢棄處置等全生命周期成本, 作為評審時考慮的因素。
4.《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第 94 號令)
第二十九條 投訴處理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財政部門應當駁回投訴:(二)投訴事項缺乏事實依據, 投訴事項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