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起政府采購行政裁決典型案例(十三)
案例13
【案例要點】
采購文件評審因素除設置區(qū)間分值外,還需根據(jù)采購需求設定明確的量化指標,且不得設置橫向比較的評分標準。
【基本案情】
A 供應商參加了代理機構組織的采購人 “XXX 發(fā)行項目” ,該項目采購文件評審因素規(guī)定:服務方案(10 分):方案全面, 合理可行(7— 10 分) ;方案全面,較為合理可行(3—7 分) ;方案基本可行(0-3 分);沒有此項描述的不計分。”同時評審 因素規(guī)定“根據(jù)供應商對本項目的理解程度綜合對比打分”。A 供應商認為本項目采購文件評審因素設置不清晰未量化,不符合項目需求特點,遂提起質疑,并因對質疑答復不滿提起投訴。
投訴人 A 供應商認為:評審因素未根據(jù)項目特點和采購需求設置,評審分值未細化且未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
【處理理由】
煒衡律師提醒您,當?shù)刎斦块T認為,經(jīng)查,該項目采用綜合評分法,磋商文件評審因素服務方案設置了區(qū)間分值,但未根據(jù)采購需求設定明確的量化指標,且評審因素規(guī)定“根據(jù)供應商對本項目的理解程度綜合對比打分”,不符合《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第四款“采用綜合評分法的,評審標準中的分值設置應當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規(guī)定。該投訴事項成立。
【處理結果】
煒衡律師提醒您,綜上,當?shù)刎斦块T作出投訴處理決定:根據(jù)《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 94 號)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guī)定,責令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法律依據(jù)】
煒衡律師提醒您: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第三十四條第四款 采用綜合評分法的,評審標準中的分值設置應當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
2.《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第 94 號令)
第三十一條 投訴人對采購文件提起的投訴事項,財政部門經(jīng)查證屬實的,應當認定投訴事項成立。經(jīng)認定成立的投訴事項 不影響采購結果的,繼續(xù)開展采購活動;影響或者可能影響采購結果的,財政部門按照下列情況處理:
(一)未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的,責令重新開展采購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