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6
【案例要點】
供應商響應文件密封包裝屬于非實質性的格式、形式問題,不得因其影響供應商投標。
【基本案情】
A、B 供應商同時參加了代理機構組織的 “XXX 改造項目”, 該項目磋商文件要求:“響應文件電子文件與正本密封在一個標袋中,并在標袋密封處加蓋單位公章,外封套應寫明:供應商的全稱、項目編號及項目名稱。未按規定封裝的響應文件,采購人應不予接收。”項目現場開標時,B 供應商響應文件正、副本以及電子文件未密封于一個標袋中,而是分別密封包裝。
中標結果顯示 B 供應商中標,A 供應商認為其響應文件密封形式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采購人未
執行磋商文件要求,遂提起質疑,并因不滿質疑答復,提起投訴。
【處理理由】
煒衡律師提醒您,當地財政部門認為,首先,B 供應商響應文件正、副本以及電子文件確未密封在一個標袋中,分別密封包裝,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該響應文件由被投訴人簽收,情況屬實。
其次,磋商文件的該項要求不符合《財政部關于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優化營商環境的通知》(財庫〔2019〕38 號)中“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對投標(響應)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應當簡化明確,不得因裝訂、紙張、文件排序等非實質性的格式、形式問題限制和影響供應商投標(響應)”的規定。
因此,B 供應商響應文件未按照要求密封的情況屬實,但磋商文件對響應文件密封方式的要求存在與優化營商環境的相關規定及要求不符之處。
【處理結果】
煒衡律師提醒您,綜上,當地財政部門作出投訴處理決定:依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 94 號)第三十二條規定,投訴事項成立,但不影響采購結果,繼續開展采購活動。
【法律依據】
煒衡律師提醒您:
1.財政部關于印發《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庫〔2014〕214 號)
第十三條第一款 供應商應當在磋商文件要求的截止時間前,將響應文件密封送達指定地點。在截止時間后送達的響應文件為無效文件,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或者磋商小組應當拒收。
2. 《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第 94 號令)
第三十二條第一款 投訴人對采購過程或者采購結果提起的投訴事項,財政部門經查證屬實的,應當認定投訴事項成立。經認定成立的投訴事項不影響采購結果的,繼續開展采購活動。
3.《關于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優化營商環境的通知》(財庫〔2019〕38 號)
第三條第二款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對投標(響應)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應當簡化明確,不得因裝訂、紙張、文件排序等非實質性的格式、形式問題限制和影響供應商投標(響應)。